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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及相关汇总 [打印本页]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7-12 11:26
标题: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及相关汇总
裁判要旨 0 B. {" k2 B6 |0 [, d4 }
      劳动者不辞而别,应推定其单方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违法解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T5 U) q& X* t( t. a, n1 Y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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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于2009年到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公司)上班。2009年7月29日,上嘉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0月1日,上嘉公司颁布的《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陈敏《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陈敏就没有在上嘉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 J* x7 [4 f+ O& P+ p# g* F2010年12月30日,陈敏以上嘉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上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f! u" Z9 d& b' t3 d% n6 f. O6 m
仲裁裁定:驳回陈敏的请求。 0 W7 |$ D; }4 X/ r
裁判 1 u1 W4 d; U) C" X0 Q/ D%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敏2010年2月初起即没有在上嘉公司上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上嘉公司请假并经上嘉公司同意,所以,应当认定自2010年2月初起陈敏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陈敏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 [# @% r0 u1 `6 `# U1 d. X
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敏的诉讼请求。 9 L6 Q6 h! o3 {, q. {: I: T( X4 }- W
陈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7 E* O! o# P' w4 j, _) t8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敏从2010年2月初起就没有到上嘉公司上班,亦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离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与上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敏的离职行为应视为其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与上嘉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隔8个月之后,陈敏又以上嘉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上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 A. _7 c- o, X5 l. y% l! q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v8 B) S+ B0 |5 r仲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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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辞而别相关内容整理$ b" J6 I+ E  I/ X4 z1 U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1 _6 G# e7 Z1 }7 s2 w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4569&fromuid=185500
; Z( d$ T0 Y9 x5 B) G( G<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什么时候给其发放当月的工资?>0 q9 Z) i# g7 U" j$ l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20512&fromuid=1855003 [5 `  a3 _5 J7 t% o( y1 t- ?
<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4 s& E2 l) O. i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2611&fromuid=185500- ]3 Y$ R- \5 z3 Q* Q
<不辞而别,你知道代价有多大?>! {$ R+ k6 `) G: z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9902&fromuid=1855007 O3 Y% @5 @( h+ P0 X" l6 Z
<员工不辞而别等于自动离职?>, R7 |: h+ C( u" I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7088&fromuid=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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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7-12 11:34
欢迎各位来说道说道
作者: TEOH    时间: 2012-7-12 13:46
最近刚处理了2起。
作者: wuling320    时间: 2012-7-12 13:50
楼上的是怎么处理的呢?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7-12 14:17
员工该情况下自动离职是有效的吗?制度上表明了了某种情形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需要书面通知该员工吗?
# N' V/ r- m( I+ q不懂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2-7-12 14:21
学习了。; G7 O: j4 b9 L( [$ v+ g/ P
有个问题,员工单方违法解除合同,还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吧?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7-12 14:31
在北京这样的会判企业工作没做到位
作者: 云而    时间: 2012-7-12 14:55
可能制造型企业中的生产工这种自离的比较多吧,但是一般情况下也没见哪个员工要求要补交社保啊?
作者: 云而    时间: 2012-7-12 15:0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发生解除后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则发生解除后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 u  r9 q  G1 i2 r1 R8 [
这句话看不懂啊?
作者: 若平    时间: 2012-7-12 16:14
回复支持,看具体内容~~~
作者: 旅行de意义    时间: 2012-7-13 15:33
学习学习
作者: skgb    时间: 2012-7-13 18:50
非常感谢楼主,学习了!
作者: xrktina    时间: 2012-7-14 13:42
一般正常还需要寄送自离解除通知比较稳妥吧.
作者: 老北京    时间: 2012-7-14 23:38
学习了
作者: Henry.W    时间: 2012-7-18 11:43
典型问题,想了解
作者: smjsbc    时间: 2012-8-31 09:08
法律小白来学习,的确公司出现过很多这种不辞而别的情况,不过我们公司负责员工关系的都一个一个给他们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而不是说自动离职就不管了,以防有其他纠纷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31 09:38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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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失效了,但企业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是否还需要履行这样的程序:即先告知员工回来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sherryPY    时间: 2012-8-31 10:35
回复看看
作者: 余家小鱼儿    时间: 2012-9-3 09:49
嗯,看到了,谢谢1
作者: haoyaoxi    时间: 2012-9-3 16:02
学习学习吧,哈哈
作者: djm1379@163.com    时间: 2012-10-14 19:32
我们公司员工请长假后就不来了,还要求结算工资,不辞而别的现象太严重了,一直没有好的办法应对,想学习。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10-14 20:09
谢谢分享
作者: maiyanling    时间: 2012-10-16 09:23
学习学习
作者: dhmo_05    时间: 2012-10-16 09:45
看帖学习
作者: 乔达摩    时间: 2012-10-16 09:55
不错不错
作者: michaelandy2002    时间: 2012-10-25 09:29
HR经理日常的人际关系基础是处理不辞而别员工的重要因素。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2-10-25 10:09
不辞而别目前是普遍现象
作者: pcxsunshine    时间: 2012-10-26 10:07
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
作者: 仙人掌    时间: 2012-10-29 16:13
这种情况企业里发生的比较多
作者: 叼根烟看雪    时间: 2012-10-29 16:29
看看仲裁依据什么判定的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2-10-31 12:36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多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但在30天的解除预告期内返回单位上班的,不能视为自动离职。
$ W* H3 K; M- V& q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员工连续或多长时限内累计多少日没上班的属于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10-31 19:51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2-10-31 12:36 + \! c' U$ r" r% B; ?# B' t& t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多日没有办理请假手 ...

! C, t9 n6 b2 J% u6 B* Y这个应该是地方规定吧?我们浙江貌似没有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12-10-31 20:06
回复支持,看具体内容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10-31 20:22
学习了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2-10-31 21:01
感谢分享哈!
作者: EidolonLied    时间: 2012-10-31 23:21
谢谢楼主了
作者: zxxhr    时间: 2012-11-1 08:09
单位如何证明该员工是自动离职的呢 这时候都无法举证,其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作者: xiewl    时间: 2012-11-1 08:52
陈敏完全是个刁民,无理取闹
作者: dolala999    时间: 2012-11-1 10:24
学习了。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2-11-1 10:27
学习一下,谢谢分享
作者: hero212821    时间: 2012-11-1 10:30
看看。。。。。。。。。。。。。。。。。。。。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2-11-16 22:42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2-10-31 12:36 : r/ P; |& q0 o$ e- R1 f5 z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多日没有办理请假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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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没有办理请准假手续超过30 天没有来上班才能视为自动离职(确切地说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鹤舞九霄    时间: 2012-11-16 22:47
这个旷工几天为自动离职,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 cuicui1212    时间: 2012-11-17 21:46
这个问题要学习下看
作者: 小强s0s    时间: 2012-11-18 07:38
不辞而别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了,是需要好好预防一下。
作者: 水中龙    时间: 2012-11-18 14:01
不辞而别,过了十来天又回来办手续要工资,挺气人的!
作者: luoz    时间: 2012-11-18 14:41
最近有发生员工不辞而别的。谢谢!
作者: 杨杨LVY    时间: 2012-11-23 10:37
学习,公司经常有不辞而别的
作者: 雅马哈52    时间: 2012-11-23 16:51
那如果员工后来出事了病假条等证明呢?我们公司对于这个还是要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然单纯这样感觉还是有风险
作者: iiy    时间: 2012-11-23 17:18
楼主还把相关帖子放一起了,真贴心~
作者: 飘写人生    时间: 2013-5-3 01:00
让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的条例套
作者: 412915310    时间: 2013-5-3 18:31
这个应该在劳动手册中明确规定
作者: dxhr01    时间: 2013-5-23 16:36
感谢楼主,学习了!
作者: sunny8    时间: 2013-7-13 00:09
本帖最后由 sunny8 于 2013-7-13 00:18 编辑
1 W4 P9 e7 B2 ^) F  o; I5 o, b0 ]% D" j6 C4 H$ {4 a
只有公司制度和员工手册规定不能作为依据吧,公司还应该准备催促办理离职的手续及充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胜算
作者: 邹恩辉    时间: 2013-7-17 15:56
这种状况真的很多,有素质的职业人越来越少了
作者: 米小妍    时间: 2013-11-4 09:49
我来学习,学习
作者: 我是波波    时间: 2013-11-5 10:16
学习一下/ y8 ~, ~6 D+ `. S; U

作者: lanbao1号    时间: 2013-12-2 17:18
学习中
作者: lyhfree    时间: 2013-12-2 17:38
看看,学习。谢谢
作者: lyhfree    时间: 2013-12-2 17:41
谢谢分享
作者: greejb    时间: 2013-12-7 17:56
是有道理的,裁决是非常正确的。
作者: kpi0001    时间: 2013-12-13 14:57
好多这样的情况
作者: PPPPPPearl    时间: 2013-12-16 16:52
感谢分享,学习了
作者: panjiayuan    时间: 2014-4-19 14:25
谢谢辛苦了
作者: panjiayuan    时间: 2014-4-19 14:26
谢谢辛苦了
作者: minipanda    时间: 2014-4-22 14:03
受教了 顶
作者: 搬家搬家了    时间: 2014-4-23 11:15
楼上的是怎么处理的呢?
作者: yanzi05272003    时间: 2014-4-23 13:52
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飘摇在都市    时间: 2014-4-24 11:15
制造业产线员工经常此类情况较多
作者: fifi0911    时间: 2014-4-28 11:26
学习学习~~
作者: tallest-毛    时间: 2014-5-4 17:02
公司是不是应该发信通知员工或是登报声明呢
作者: ellezhou    时间: 2014-5-5 09:27
学习学习
作者: 咸鱼-bin    时间: 2014-5-5 16:34
学习学习
作者: chenpengyu    时间: 2014-5-11 18:35
学习
作者: 猪猪会飞了    时间: 2014-5-13 17:45
一般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3天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通知解除。
作者: hyc946    时间: 2014-5-28 14:53
学习一下!
作者: 闲尘    时间: 2014-6-3 15:26
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企业需书面通知
作者: 迷忙的花    时间: 2014-6-17 13:31
现公司怎么证明他考勤没来呢?还有自动离职需要通知员工他本人呀!
作者: 迷忙的花    时间: 2014-6-17 13:41
现在我公司没人叫员工本人签字考勤呀、也没有指纹打卡,因为本来销售人员的时候就不好固定
作者: susu14    时间: 2014-6-24 09:32
正负责这项工作,学习下
作者: emily021023    时间: 2014-7-9 17:08
谢谢分享
作者: 029-lily    时间: 2014-7-29 11:26
这是企业常见问题,但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和人力部门带来许多麻烦和风险。
作者: 小魔女星星    时间: 2014-8-12 14:23
来学习的
作者: 1067562660    时间: 2014-8-12 15:46
也遇到过这种问题,头疼* M7 W3 u; S8 Y2 e! U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4-8-12 22:20
对于员工自离这种情况,过来学习一下处理方式。
作者: 安古    时间: 2014-8-13 12:01
来学习下
作者: hysf5267    时间: 2014-8-14 16:11
学习人力资源
作者: 猫猫雨    时间: 2014-8-17 19:18
需要学习一下,正要处理这样的案例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4-8-18 09:43
來學習的
作者: xiri888    时间: 2014-8-19 15:18
看结果~~
作者: nancy8185    时间: 2014-8-28 15:07
谢谢分享 谢谢, O! p3 w/ r( {( R

作者: 田桂芳804    时间: 2014-9-1 14:03
学习学习下
作者: 落叶的回忆    时间: 2014-9-1 16:22
* P& p9 A5 {( O, c0 q) E% o
回复支持,看具体内容~~~
作者: 心中有海    时间: 2015-7-24 15:06
学习学习
作者: wcjj    时间: 2015-7-25 11:05
进来学习一下
作者: baisemeili    时间: 2015-7-27 13:07
感谢楼主分享
作者: 18983187881    时间: 2015-12-1 00:39
谢谢分享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5-12-2 16:10
这个有用的,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作者: ttaotn    时间: 2015-12-12 21:26
( Y) M3 M4 O1 {1 u/ {" u
楼上的是怎么处理的呢?
作者: rocey    时间: 2015-12-22 16:41
为什么都要回复才能看得到答案呢。。。难道分享也是要代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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