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2-7-27 16:13
标题: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
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hide=d1000]案例分析:& O- x1 q! ?& p5 g
2 I7 D, a( x1 }7 u" C9 ~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 k0 T- S1 J! Z: ?
0 p' A8 I5 g/ h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 ]; N% `. ~# a( Q+ i1 e) H& \ @ o, @, x* I- \- Y% g
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不同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学者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第二种意见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续签宽限期,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订的即属于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商榷之处,首先,第一种观点的理解过于机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其次,第二种观点的理解过于理想。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也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签。如果把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严格限定在原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能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间接剥夺了双方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合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理衔接,而且用人单位一无“原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二无“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提前通知”的义务。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1 s6 E$ P8 `! O% [9 j O) h
) a7 q" M$ w9 D; b0 _
那么,如何把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呢?这在实践中主要的争论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则中,二倍工资应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续签劳动合同除在时间上、次数上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实在没有必要设定新的法律规则来区别首次订立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完全可以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该条文的逻辑结构下,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P- D7 O' d' P8 _5 W7 C# }# r: N2 R- U! Y% l1 I; h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q" E& s: m3 n# f( x
9 d( I; ?2 n) a% r- @) D) o 分析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主要考虑两种情况。& G# W- J! O8 W! \' L
3 ~/ f V, c& w$ ^
第一种情况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此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I! L8 G+ \0 l9 y0 R) o. I4 S" Y6 @ a# v
第二种情况,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u# L8 L- Q+ [+ J8 V6 g$ o& `6 S
本案例中,酒店与张某应当续签未续签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双方之间已经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以张某拒绝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而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能被仲裁所支持。. b1 h Y: v: V
( \ M( v" n6 T! ]: w7 j+ k) i$ q1 F% V
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F2 ~( a# s) {( u/ ` q! `
4 O2 E$ r$ T& f! U+ L& i V; B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6 u4 u4 Z! w! q2 N M' I
+ `8 s: x: ~/ a. t" V5 f
综上,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 ~$ o0 N6 {9 u% L; C0 U' r( d
0 A' h$ k5 k+ {* w* N* @; A
案例提醒:
' X& m: k7 a0 U+ g% i6 q; k, V; b& W+ [ r7 ~2 E" E* P; w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动态性,周期变化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签订等动态信息,避免疏忽大意造成诸如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发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主动承当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文/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韩琰 夏丽琴)2 d+ D6 T3 n4 Y/ {
[/hide]
作者: fangfuqi 时间: 2012-7-27 17:04
不知道啊不懂
作者: tptp13303 时间: 2012-7-27 20:28
看看答案,非主观因素造成,应该不与赔偿双倍工资
作者: geniusacn 时间: 2012-7-28 09:27
第三点不太明白~看看~
作者: geniusacn 时间: 2012-7-28 09:44
为什么从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支付二倍工资呢?11月2日这个时间怎么来的啊。。不是应该从2008年7月2日开始支付吗~~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28 09:52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视同已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geniusacn 时间: 2012-7-28 09:53
geniusacn 发表于 2012-7-28 09:44
/ H6 g4 w) H, P
为什么从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支付二倍工资呢?11月2日这个时间怎么来的啊。。不是应该从2008年7月2 ...
k+ C5 c( H6 w* L- E哦~终于看懂了。。超过了仲裁有效期了~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28 10:01
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8 _: a5 \( U+ Q: B1 A( x
/ w' Q, w. x# [2 X0 T. X0 R% E
0 Z7 u3 Z: o4 @8 R' S2 n; z% l6 Z& D; A) g5 y- |$ f0 T5 u2 y
这里的时间有误!!!
作者: yangliuliu 时间: 2012-7-28 10:18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雅马哈52 时间: 2012-7-28 16:29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必须在1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为无固定期限。不过这个在法律上其实有点模糊0 u) {# N5 X f! k3 H5 [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什么该给的算好
6 g. |& Q- w4 E2 {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这个不懂 学习下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2-7-28 23:11
疏忽大意也成了抗辩理由?这个完全是酒店自身的管理问题嘛。张某不用承担酒店方的过错
作者: 当时明月在 时间: 2012-8-6 17:38
这个真的很有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8-8 08:54
看看再说。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8-8 09:32
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应该跟首次签合同的规则是一样的吧,但是只有在一年内员工提出来才能支付未续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只能签无固定合同,而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409374150 时间: 2012-8-8 10:47
学习了。谢谢!
作者: 为梦放逐 时间: 2012-9-11 16:42
1、期满后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未签订合同二倍的工资,并且1年期过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p g# z! i0 k/ j+ \2、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0 U7 g5 ?/ c8 v" }3、不适合,依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_+ z( j. G( E I( H/ H: ~1 K9 Y8 x, B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9-12 17:18
看看
作者: 小66 时间: 2012-9-14 10:48
看看答案是否与我想的一
作者: 威尔斯001 时间: 2012-9-15 19:24
过来学习讨教滴
作者: joanhoo 时间: 2012-9-15 22:15
有争议,看看
作者: wwgoto 时间: 2012-9-17 21:45
看看怎么判吧
作者: 岁竹寒 时间: 2012-9-19 09:30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吧,视为
作者: curcumin 时间: 2012-9-19 09:44
好好学习下,这种案例最实用了
作者: xmkong 时间: 2012-9-19 09:47
想看看答案。
作者: caixu1116 时间: 2012-9-19 09:56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 L, o1 x4 w( }2 C; d6 c9 a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在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则视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t( Y+ B. l; z- ]# V# A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6 S$ ]1 a8 o* d. `* s* R( ~;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赔偿给劳动者。
/ m6 c$ ^# d- v( Y6 x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7 e8 z! H6 m. q' [3 ?. t2 R2 n; z这个不知道,看看答案
作者: 蔺典 时间: 2012-9-19 10:22
不知道是否要二倍赔偿哦,学习下。
作者: linda-jin 时间: 2012-10-11 14:35
应该续签的吧。学习学习
作者: gaorongxia69 时间: 2012-10-27 19:48
及时补签。
作者: rose9966 时间: 2012-10-29 13:33
学习。
& X) T1 E6 ]# Z; F: ?
作者: maoxiaoqiu 时间: 2012-10-29 13:55
学习了。。。
作者: bobobryan 时间: 2012-10-29 14:28
学习下
作者: 学会生存 时间: 2012-10-29 14:45
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不能完全判断公司是主观还客观
作者: fyp平 时间: 2012-10-29 15:49
应该续签合同
作者: 老毛桃 时间: 2012-10-29 16:23
一定要学习下
作者: cool_penguin 时间: 2012-10-29 16:40
貌似公司的主观恶意不是那么好确定的。。。管理方面的疏漏是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 O7 D5 \& W3 k @% d' s9 X/ y' z0 }0 G0 O" b! L" r
作者: a68967 时间: 2012-10-29 16:45
个人认为公司的理由站不住脚,员工应该在仲裁获胜。
作者: HR的北漂生活 时间: 2012-12-12 13:15
续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作者: qltbh 时间: 2012-12-12 13:57
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应该赔双倍工资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2-12-13 12:59
劳动合同到期提醒很重要
作者: lark1234 时间: 2012-12-13 14:43
1、应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 J! v% ^0 Y1 O* ~
2、如果是个人最好在二倍工资时效终止,如果是企业最好是过了这个时期再终止,就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了。1 w' D) o2 Y2 Q e( B6 F0 t) S
3、适用
作者: 可爱的sunny 时间: 2012-12-15 10:18
??都搞晕的,,还真复杂
作者: 公羊暮雨 时间: 2012-12-15 10:28
看不懂 ?/ X; O3 l) x, r6 p. K; w
作者: fengling27 时间: 2012-12-21 14:21
看看这个争议强的话题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12-21 15:05
学习了。
作者: w破茧成蝶 时间: 2013-1-18 15:36
看看正确答案
作者: nlhbb 时间: 2013-1-21 16:03
到期未续签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续签,未续签应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meimao929 时间: 2013-1-21 16:34
学习学习
作者: zzrniuniu 时间: 2013-1-22 14:09
学习一下
作者: 义贤韩世春 时间: 2013-1-22 16:03
对于这个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I# K0 [4 R- [# P9 Q
1、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是大量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存在,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剧。劳动合同法以规范用工为硬性标准,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在到期前办理终止和续签手续。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形成劳动用工关系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个人认为同样适用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纳此观点。% b1 ?* R3 F& r- Y
2、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解除和终止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特殊性在于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约定的合同期限问题,故用人单位不可以到期为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U3 i/ t, J/ h0 l3 u
3、二倍工资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它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3-1-22 17:04
HR总是避免不了要为别人收拾烂摊子的。
! E& w; Z/ w$ U9 F6 `% w, @别的论坛上偶然看到的,觉得不错,拿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 m0 I) j X! H2 r
一段时间以来,都有人在讨论人事经理、人事专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否有权利索取双倍工资的问题,在此,我就将其简单的再介绍一遍。没涉足这方面的人可以了解一下,涉足的可以复习一下,实在是能倒背如流的,那你就绕道看其他帖子。8 B$ ~7 R1 ^. q/ V0 Y. B
案例一:王某于2005年8月进入B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事人事工作,后因工作表现良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10年7月的一天,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5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单位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 [, I( n" H9 r L" P
% B: T' [! @& N3 u4 Q3 B 案例二:李某2006年7月进入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人事部门,后因工作较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8 Y$ @' p/ E0 a8 r* P5 f2 m0 C
) z5 G$ Y, }" g' i3 z* U4 I 李某称:2006年进入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后升值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单位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8 r9 @% p, B: |, y$ Z+ C7 Y- \* d% y/ \# S8 f S
单位称:李某作为单位的人事经理,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完成订立工作。李某系人事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理应知道本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并且,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而不在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向李某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 O4 X7 s/ K5 j8 v观点解析3 v7 A z) u h" t8 L7 N2 r, @
类似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因为二位身份十分特殊,是企业的HR。首先,作为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受企业授权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行使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在人事部门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与此同时,又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正式由于其的双重身份,致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特殊性。目前,针对人事经理未签合同是否能获得双倍工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M! \$ y! S( P) L0 q6 Z. b! B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主要依据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82条,法律的规定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允许任何例外情形的出现。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 }- D/ Z7 _9 `/ U2 w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人事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只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种签订方法违背合同由两个不同主体签订的原则,且周某作为用人单位代表所行使的行为即企业法人的行为,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周某一旦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工资标准,则会对企业造成更加恶劣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公司人事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负责。某公司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
, I# S' n* T+ A$ I0 E/ G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负责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员工,也深知《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出现对单位怎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人事经理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 O( a/ K' Y7 f; Z+ P) p
案例解析
3 K7 `; @0 v2 ~7 Y2 X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案例中二位在该单位的工作岗位系人事经理,主要职责就是帮助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规定,包括代表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当尽职完成该项工作。他们既未向公司提出因身份冲突,人事部门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有可能存在故意损害用人单位为自己谋取利害的嫌疑。因此,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仲裁委最终没有支付二位的申诉请求。* G+ w; g3 K- q, ~1 x8 d$ a ?$ v
% M2 b0 G [: S, y# Q8 j 一般来说,法律都会支持企业,他们本身从事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特殊岗位,应尽职履行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其利用自身双重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等待对本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出现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件这么裁判并不能保证今后所有案件均采用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这不是定论,可能地方有特殊的规定等。$ h( K( R* ]4 A ]/ j# L# @
( Q# o( n4 I- i8 L( M* f+ v: q0 P. ~' x9 C$ _2 l3 x" ]! S
双方的措施:% W4 M1 u- W" ?: D7 R
遇到这类问题,我个人认为,双方都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Y6 |( `. `) @5 a8 N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企业管理者可以加强对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企业也可考虑将“敏感人群”劳动合同分到其他部门保管或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管理,例如有些企业将HR的劳动合同交由财务、行政等部门保管。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防止漏签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避免更改合同,带来更多的问题。这些细节问题上,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合理全面的设置一下。% R6 L, ], C: t8 L* P) e4 ^6 O7 w. d: Q
对于HR从业者来说:不管是经理、专员还是主管,都要诚实信用,以身作则。这种事情,到头来影响的是自己。例如在美国,职业经理人市场非常发达,如果做出类似的事情,就会在自己的信用上涂上污点,甚至会进入当地用人市场的黑名单,而这黑名单是业内共有的,将来找工作,实在是带来极大的麻烦。


作者: scinpiocs 时间: 2013-1-23 09:54
感觉像考试题
作者: 小小魔力菇 时间: 2013-1-24 22:32
第三点看看
作者: yangbining 时间: 2013-1-25 17:06
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战海 时间: 2013-1-25 17:09
学习了解一下
作者: yangbining 时间: 2013-1-25 17:21
第一份合同于208年7月2日到期,续订应在2008年8月2日前,为什么不是支付2008年8月3日至2009年7月2日的11个月双倍工资?求解答!
作者: yangbining 时间: 2013-1-25 17:24
yangbining 发表于 2013-1-25 17:21
, J) N$ c# O. k3 |4 c# Y- f6 O9 i% x$ I, {" K
第一份合同于208年7月2日到期,续订应在2008年8月2日前,为什么不是支付2008年8月3日至2009年7月2日的11个 ...
1 M0 i. d ? W" S# j7 y; I
自己回复吧!想明白了!双倍工资不适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应该支付的是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者: 湖北虫虫 时间: 2013-1-25 17:34
学习了。
作者: msbchinese 时间: 2013-1-25 19:33
求指教!
作者: lindawawa 时间: 2013-1-25 19:57
谢谢分享,非常感谢
作者: Miko╮ 时间: 2013-1-28 17:28
看看看~
作者: zhuwei198 时间: 2013-1-28 20:33
{----------------------------------------------------------------------------
作者: 我是波波 时间: 2013-1-29 12:34
学习,学习
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3-1-29 12:39
学习一下
作者: 拓煦 时间: 2013-1-29 12:46
视同已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超女战士 时间: 2013-1-29 14:19
非公司主管因素造成的,按理说是不支持双倍的赔付了
作者: 拓煦 时间: 2013-1-29 15:49
果然是视同签订劳动合同啊,无固定期限,还要双倍赔偿。只是这位员工拘泥于现有利益,后续在公司就惨了,估计晋升、加薪以及种种可能福利都危险了,公司要整在职员工太容易了!
作者: 罗恩 时间: 2013-1-29 16:14
学习学习
8 U" S: K) ^9 f N3 m
作者: 金陵居士 时间: 2013-1-29 22:44
原公司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应该赔偿
作者: 温柔刀客 时间: 2013-2-1 11:31
学习下,好好看看。
作者: 胡闹儿_Flower 时间: 2013-2-25 11:32
了解下。。
作者: 亲爱的爱很美 时间: 2013-2-25 11:54
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张某的诉求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amy-zzx 时间: 2013-2-25 11:56
学习学习
$ t; h& k) |6 i
作者: 好天了 时间: 2013-2-26 13:36
本帖最后由 好天了 于 2013-2-26 13:42 编辑 ^$ i1 z6 B5 D" W5 r7 h* {8 g: {
; z7 P: z# Z9 t# I
酒店内部管理混乱才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合同到期未续签应该支付自合同到期日至补签合同日期期间双部的工资(不超过一年)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CY火炎焱燚 时间: 2013-3-1 23:20
我单位也有这种情况
作者: etbb-etbb 时间: 2013-3-2 00:17
学习学习
作者: suki3721 时间: 2013-3-5 15:05
学习学习!!!!!!!!!
作者: huangjia8455 时间: 2013-3-5 15:20
1,是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两倍工资
作者: shenrong 时间: 2013-3-6 09:34
学习一下
作者: 洁白天空 时间: 2013-3-7 15:52
学习学习$ ^9 }: Z/ {6 v1 f2 W9 o, n
作者: slidar 时间: 2013-3-8 01:02
标题: RE: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学习学习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3-3-8 08:20
很好的案例,学习了。
作者: 迷忙的花 时间: 2013-3-26 13:35
结果是怎样处理的呀?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呢
作者: 微风叶叶 时间: 2013-3-27 16:08
等着学习,就没有了,
作者: 绿草 时间: 2013-3-27 16:50
个人认为:自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8月4日,该酒店已经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自2009年7月3日开始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2倍工资应从2009年7月3日开始到裁决之日
作者: 步兵同志 时间: 2013-3-27 17:49
这个真的很有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
作者: zhangxc877 时间: 2013-3-27 23:08
嗯 学习了
作者: huihuiwzj 时间: 2013-3-28 11:00
学习中,加油。
作者: lilyzhou0620 时间: 2013-3-28 12:00
学习学习
作者: Ⅱ_吖 时间: 2013-3-28 15:22
不太清楚
作者: xing07x 时间: 2013-3-28 15:24
学习了。谢谢!
作者: lingnanju0215 时间: 2013-4-2 11:36
深入了解下
作者: ttm316 时间: 2013-4-3 15:23
先回复老来
作者: ttm316 时间: 2013-4-3 15:33
年龄越大脑壳转的越慢了,怎么办哟?数字不够敏感,不过看懂了
作者: 夜的夜夜夜 时间: 2013-4-3 16:28
学习一下,会用得到的、
作者: 412915310 时间: 2013-5-3 20:07
看看高人点评
作者: eilenelin 时间: 2013-5-3 20:48
学习学习
作者: 枫渐赤 时间: 2013-5-6 11:4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wangakai 时间: 2013-5-8 16:48
1.应续订劳动合同,未续订的话从劳动合同期满后1日起要支付双倍工资
% ]7 L P% }' \8 B6 h+ [2 }" O1 t2马上书面发出解除通知,并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 e- M( a% u4 d7 e$ _+ o3适用
作者: zkhxhr 时间: 2013-5-8 16:55
仲裁委是怎么解决的呢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3-5-8 16:56
我也有针对此情形分析过,嘿嘿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