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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 [打印本页]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2-7-28 09:03
标题: 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
《劳动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1 Y- F8 U2 e: [0 d- c1 \

' U$ I5 p6 v9 w/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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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员工的离职,具体应以上面哪个为准呢?以上完全是两种确定的条款,请家人帮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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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28 09:48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比劳动法要晚。
作者: truelovehua    时间: 2012-7-28 09:59
楼上正解
作者: geniusacn    时间: 2012-7-28 10:00
 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中~最后有一点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作者: 况天涯    时间: 2012-7-29 13:00
     当然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作者: 梦醒雪    时间: 2012-8-16 23:04
   劳动合同法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2-8-18 09:06
劳动合同法~~~
作者: 快乐的节奏    时间: 2012-8-29 10:50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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