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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六上班算不算加班 [打印本页]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29 11:35
标题: 周六上班算不算加班
公司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3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上午工作三小时。8 @2 C1 V* q" b
. O, r# S! K1 z9 j
请问:周六上午的三个小时算不算加班时间?
: Y& ^# {) }* r
作者: 一生一会    时间: 2012-7-29 14:13
公司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周六的三个小时并不算加班。
( R! l. k# l/ S) p0 C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X3 r/ l9 o0 i) G: i# ^/ q由此可见,星期六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各企业可以实行六天工作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日。对于超过该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照加班处理付给职工加班费用。
作者: foxdcx    时间: 2012-7-29 15:52
嗯,是的,或者是综合工时制也可以避掉。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7-29 16:21
不算,一周不超过40小时!
作者: 李媛    时间: 2012-7-30 10:00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n; o( n( F9 f. D  Y
公司还是达到要求的,不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就必须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计时,我是这么认为··
作者: 一家三口    时间: 2012-7-30 10:01
哈哈:我们刚进行过培训,就此件事情还和老师讨论了一番,老师的回复是:
' Y- [3 x8 J% A* W. }& o6 G标准工时: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再上3个小时,周六的3个小时还是要支持加班费的,(虽然不满40个小时/周);
% X. Z0 ^- n" Q综合工时:只要每周未达到40小时的,无加班工资;
作者: tstones    时间: 2012-7-30 13:27
这个不算加班!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30 15:24
一家三口 发表于 2012-7-30 10:01 ) i& K- d1 C; q/ @3 X$ {2 w. v1 L
哈哈:我们刚进行过培训,就此件事情还和老师讨论了一番,老师的回复是:
4 X# `+ Q* l1 `9 I. k: a3 n. Z标准工时: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 ...

: B0 K: }# F, a9 X8 Z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6 c1 F- r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 u1 q. G0 G4 T5 y
" Z: R$ s  p3 y  p9 b8 C' A& @9 R) o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8 V  U% M+ @$ Q9 H2 d4 s
7 f  S/ A. u" b' L6 ?0 Z- N
" \) t+ e6 u! n) \! `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应该表明周六不一定必须是休息日。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30 15:47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7-29 16:21
$ l/ Q3 M: s% w( B( M不算,一周不超过40小时!

( A: w; {! |+ z; i请教版主,目前一周工作时间是不能超过40小时,还是44小时。以下是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得有些糊涂。, n0 K. ^) p0 l! N; S2 M& q  ]

: }1 G$ M$ ^& p+ J,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 N2 [6 c. h6 M7 W0 _8 T4 `   (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废止)) v- D2 D6 z5 F" b2 w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G" e5 Q& G" H$ X2 E0 U

& k6 p7 R) |) D4 J% j8 ?% O0 x; E; c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7 i. G. x) J6 H. \! s$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 W- q) B2 y1 L3 V" \( U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 R" z8 S; ^  j) z( H, E* W

& v: T0 Q/ t! ?, g8 N+ C"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I( D9 f4 _0 B6 F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0 w1 [" f$ m0 _1 N' j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8 d" Y5 E# a: u0 W. B9 i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g/ }) R& ?! U

/ @! T4 V& O! d) u% P3 N; {0 X9 d1 ^7 K2 [6 W$ y1 H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 H$ R" J) z6 @# t/ z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W3 Q) T2 ^# w9 u7 |3 W' i5 m

$ }9 Z! b" f% J) ?; N$ M: [, L& a9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H1 r, w, e9 g# g    实施日期:1995年08月04日4 ~- u# c+ Y+ E4 s# K

6 v( P* @0 j0 V; r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9 d- G7 Q; l; \: H2 L' @3 ^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 D8 v0 k" O$ ~9 x/ v% F4 `4 g! W: y6 {: N& C
' \8 @9 _- X0 d+ P0 A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7-30 16:24
plfuq123 发表于 2012-7-30 15:47 % r+ H" i. G# Z. a+ {; |5 z
请教版主,目前一周工作时间是不能超过40小时,还是44小时。以下是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得有些糊涂。
( b* X% |# R! `9 H$ Z8 M  K7 i: f: f" V4 G& F
...

) A! a; t. ?9 o3 ]0 Q40小时!看具体实施的时间!
作者: 一家三口    时间: 2012-7-30 16:36
plfuq123 发表于 2012-7-30 15:24 / \) f2 V! {& M/ b& u7 U* M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Z: L! G/ ?! v+ d( k; j/ r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n$ {( O) ^+ G4 q! c老师说如果是标准工时,周六、周日是休息日。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7-30 16:48
一家三口 发表于 2012-7-30 10:01 ! S* J  \+ E9 a
哈哈:我们刚进行过培训,就此件事情还和老师讨论了一番,老师的回复是:% O; U, S4 C1 v0 O  I
标准工时: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 ...

. F6 d" F7 B+ z' A- R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_, l5 l+ |; m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6 K$ ]* C4 K6 w' w%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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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U. U* r# I5 {; J$ b4 y# g2 v0 T0 h
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 e9 h2 L% S5 A% q) x5 r  P, K* Y  对于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来说,休息日不确定为某一天,即星期一至星期天,哪一天都行。
作者: 芝士苹果    时间: 2012-7-31 15:21
不算加班!: j$ ]6 a% b3 T# p# y( o3 L! ]( ~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7-31 17:49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可以看出:
0 z: H. }% C9 p; c1、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上班是5天,但具体那两天是休息日,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8 J: n1 T2 o: C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内缩短工作时间,法律是允许的,缩短的工作时间算做用人单位的福利,好比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样,你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的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8 y- j! P9 t* X  i9 x3、结论:每天上班7.5小时,相当于用人单位将0.5小时的工作当作福利给予员工,周六上班3小时应算作加班。
作者: truelovehua    时间: 2012-7-31 18:11
使劲扯,有啥用?
% ^9 t2 @" [9 e+ H0 B+ U这种情况,不计算为加班,揪着单调的法条说来说去,在中国的实例判决中,这种情况不可能支持为加班的,各位引经据典的找依据,有了解过实例吗。。。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7-31 18:23
我是这么理解的。周六上午的三个小时算加班时间。但有加班不一定就要结算加班费,企业可以让你选择倒休。相当于周一至周五仅上7个小时,差1小时,用周六的加班倒休了。
作者: 最断人肠    时间: 2012-7-31 23:43
本帖最后由 最断人肠 于 2012-7-31 23:45 编辑
. e( ~/ s4 x1 b( Q4 D7 J* O
plfuq123 发表于 2012-7-30 15:47
- e$ g$ m# [& {请教版主,目前一周工作时间是不能超过40小时,还是44小时。以下是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得有些糊涂。- v4 B& @! [7 w9 s

9 [% ?0 r. O( z0 C( L5 l4 M ...
; k+ X: _6 _$ a% m" k
中国法律效力等级:
/ f3 d" @3 {+ r/ K1 [. w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 o1 [- O) b: F) A) b$ I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7 p0 i: Y: F1 K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7 }- z0 E8 O' K7 B8 J- ~; ~$ O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Q4 h- C& u5 H: F4 P  j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 `. |( q; O' _3 i$ Y2 y  D4 a1 u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 n6 y& u+ A0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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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n; U0 X) V" a# S" G) A# I还有 新法优于旧法。
2 M9 _4 W9 p- M0 |# J& Q0 r
作者: 疏影若依    时间: 2012-8-2 15:05
综合工时不好,不能有充分的休息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3 09:45
    现在深圳很多公司周六都要上班,一般是上上午半天,但很少听说哪家公司给加班费,当然也没有安排补休。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一般是每天7-7.5小时。
作者: truelovehua    时间: 2012-8-3 12:43
truelovehua 发表于 2012-7-31 18:11 5 [5 H9 C1 g7 H0 a( I
使劲扯,有啥用?
; i5 o8 R% P* H  J" p  I# I这种情况,不计算为加班,揪着单调的法条说来说去,在中国的实例判决中,这种情况不可能 ...

$ R( b( `' }; |% i我同学在苏州、苏州昆山、常州金坛代理的几起加班纠纷案件,此类行为不认定为加班,谢谢
作者: maiyaa    时间: 2012-8-3 16:01
不认定为加班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6 10:54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7-29 16:21
1 W/ L& A! L& I. G不算,一周不超过40小时!

  w! M# Q" r! m: P终于找到了依据,是深圳市的
: T) V0 s0 u. @: P* {- b$ a3 K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D5 o* I5 u' |* |0 e7 x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6 t4 O. ~/ G) Z' `3 W# S+ U1 a

. i6 w; L; L, Q3 \/ m十、其他实体问题
& t$ M8 v; s# u2 V  Y) B5 b  ~: F101、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
( T4 f. P$ L1 z# `0 I
作者: xrktina    时间: 2012-8-6 11:51
不算加班,因为符合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即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故案例上班模式没有问题,周六3小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6 12:04
不算加班,标准工时有两个条件,一每周工作40小时以内,二每周休一天,这两条你们公司的实操中都是符合的,所以周六上午半天不算加班
作者: 子路风吟    时间: 2012-8-6 18:59
这是这个网站的另外一个案例 名字是《申请倒休遭辞退 职工获赔5000元》  按这个来说  要看你们公司实行的是什么工时制  如果是标准工时制   又不安排调休的话  应该是要付加班费的
作者: 我爱我家滨涵    时间: 2012-8-7 16:48
应算作加班
作者: 知女123    时间: 2012-8-9 12:50
案例1: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合计每周工作44小时。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每周工作时间应该是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但公司却认为,《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i  w6 C4 ]0 Q% l7 Z' @1 G$ T% V+ C; i0 G- i
案例2:B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日6小时,周六到周日,每日5小时,合计每周工作40个小时。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周日的5小时应为加班时间。但公司却认为,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正好40个小时,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
& y/ h% N0 `' m5 N  X7 A! F
: _& g0 V- Y. X/ K' N案例3:C公司因临时接到一宗大单,为了按期交货,公司单方决定,赶工期内,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12小时,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部分员工坚持了半个月后,提出意见,认为工作量已经超负荷,希望减少加班,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按期交货问题。但公司却认为,加班费已经按法定标准支付了,加上赶货的需要,不同意员工的意见。
" P% @. B% z$ Y: O# [0 ]5 C
5 \2 j0 ]8 q: D4 N一、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还是40小时?) k- P5 v) U5 H2 e! L& O8 L! P, w; P
蹲蹲(李中秋,系上海市知名HR主管): * Z9 J+ ]! E- @1 B1 B& C0 j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 R, w) y6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 N/ `; ~0 L8 c5 B: \4 ^) C. N* W《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
: V( f7 V0 q6 F6 V% a《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新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5 a3 P) K  @) u! T+ U+ B
  
. \' @+ c1 C. _TOHEY(吕军,系苏州市知名HR主管): 1 R- m; u' [8 R9 r6 r; L4 p
蹲蹲说得很好,我补充一些:
7 X) j  w9 K1 p9 ~+ R《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2 t4 K% \, {/ Z9 g" W4 i
故,1997年5月1日前,企业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可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但是1997年5月1日后,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劳动法》出台的时机正好是实行每周工作六日过渡到每周工作五日的转折点,所以规定了每周工作44小时,但随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马上做了修订。
/ D: h7 z- t; e* i4 T! d' [* D" o  
5 b& E' V. \1 n0 l6 h* ^9 H% g3 T" l安安的爸爸(深圳市劳动法律师):
2 J; m) `; v1 J! s. @
该问题问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的内容,蹲蹲和TOHEY说的都很对。因为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劳动基准会有所变化,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也在不段的发展和提高。因此,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基准。9 P( `% z) {+ P& r7 p% Y
  
  K7 H( y# I0 I4 v二、是不是每周工作40个小时就不算加班,加班时间应如何认定?
+ n( s' d2 r* r& N; y; \蹲蹲: 7 ^( [5 d! W# [: C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6 p+ \/ z1 _/ L7 G3 O
《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b4 t& X: e3 }. u- v. y5 n9 ]3 Y
因此,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日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息。
+ T" p  `6 J+ w5 K判断加班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或工作相关的活动。劳动者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加班。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加班。0 B5 i; d0 I7 s2 I- l; `, V
  F( ~* r3 s$ P9 k, f- \
TOHEY:
0 j9 ~5 B2 _% {- {4 c+ x9 h如:南京市中院《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总数不超过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的,可以不认定休息日加班;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6小时,可以认定双休日加班1天,按200%计算6小时加班工资;如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则可酌情认定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8 c0 u* o9 l3 X! q' f4 R- v+ y

- v. \5 w" p6 Q/ n9 d如: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A6 D& E# |5 P% Q- e( {' R

" W! m+ P* G$ w; L故各地区都支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不超40小时的,不认为加班的裁定。反之,如果每周不超40小时,但是没有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一般星期日上班则仍会被裁定为加班。加班时间的认定综合两方面来看:工作时间有无超出40小时/周,有无保证每周一天休息。当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等特殊工时制的除外。- x5 ~2 e' ~. J

. j9 Z( C: ]. I  m安安的爸爸: 5 i( g' M! R% a
通过第一个问题可以知道:我国目前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劳动法》第38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标准工时制度应符合下列标准: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至少连续24小时不间断)。如果不能同时达到上述3个标准的,一般会认定为在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存在着加班。: A8 Z9 F" d7 ]  t, ]

* s) c: O( t, o% I# r+ p三、支付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加班吗?
+ s' }$ W( v1 P8 L3 P蹲蹲:
4 r4 P1 e! i5 S& Y' Q6 E
《劳动法》第41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_1 I" |# e3 A《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0 @9 t+ R: q7 r" U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必须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才可安排。为了便于管理,加班的流程通常为:劳动者提出书面的加班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进行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42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n3 x  W, B8 G; m$ n# e5 E: b
对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 Z2 _' e1 m) R* Z+ L' t5 M
9 H8 h! E5 i4 q% V2 ~- aTOHEY: * d) i$ ^/ p2 p8 j! Y
加班有《劳动法》第41条强制性限定。这里面有几个必要遵守的限制:1、安排加班的前提(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实施加班的前提(协商程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一点较少受关注,一般劳动者会认为管理者安排加班必须服从,甚至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也明文约定必须配合加班云云,恰恰这是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疏忽甚至放弃,这是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尤其是上一代劳动者较普遍的认知,当然随着劳动法规的普及,更多的企业实施劳动者申请加班的方式从表象上规避协商的程序。3、加班时间的限制——
0 ^( p6 [7 l- a  J+ H实行完上述必要的程序后,即使采用劳动者自己申请加班的方式,也必须受每日不超1小时,特殊原因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而非劳动者申请加班4小时,企业就可以批准实施4小时加班,这是违法要约,不受法律的认可。& g7 p7 h1 p3 n+ t: v3 o8 [
故,除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外,安排加班必须要遵循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不能以已支付加班工资为由,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f* ~3 D: \3 Z5 j+ |/ V0 V9 b9 Z5 A* Z1 X$ p' }# m: \
安安的爸爸: & q+ _0 a5 @9 J5 t
《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G6 l, m3 a+ b1 n. b% b' G
因此,C公司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度,而且在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上也未经过协商,已经违法。1 P, e: |7 N$ _4 v$ J* F
另外补充说明一下,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能以员工拒绝接受加班为由进行处罚,对此,单位可以从经济角度引导员工接受单位的加班安排,但不能以已支付加班费为由强迫要求员工接受加班安排。
作者: sorryme    时间: 2012-8-17 11:07
不算
0 i5 o% t6 _7 E# Z深圳市是40小时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2-8-17 11:57
我支持不算加班的说法
作者: 一叶飘香居士    时间: 2012-8-26 22:42
你到来研究“劳动法”企业一般都是老手了,他是走边缘化的。不过,我们还是得要懂法。
作者: 追风如梦    时间: 2012-8-26 22:56
我认为不算是加班。
作者: jxhmaggie    时间: 2012-8-27 16:46
不应该算加班,每周没超过40小时,如果周末上班算加班的话,那也相当于在周一至周五的时候安排了调休,不必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像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我相信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应该已经明确告知了。
作者: 小甜甜-    时间: 2012-8-28 11:20
根据国家规定,周六三小时是不用支付加班费的。
作者: 龙成    时间: 2012-8-29 08:55
不算加班,谢谢分享!
作者: jjf0502    时间: 2012-8-29 16:37
不算加班,最好实行综合工时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somen    时间: 2012-9-5 21:47
我们当初六天制,每天7.5小时,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结果在协调的时候,周六一整天就算加班了。
作者: dolala999    时间: 2012-9-6 10:14
不算,一周不超过40小时!
作者: lionhero    时间: 2012-9-6 15:52
想学习一下9 @5 V% w7 n6 x  w0 C7 c9 l
但越看越晕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9-7 10:02
lionhero 发表于 2012-9-6 15:52   g) A# X. n/ k- N* R
想学习一下$ D, S$ I5 d8 d* j
但越看越晕
% V4 n$ \. z( Z* _  d1 \) I/ d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 @" ^' \3 l; u7 b: N(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 e" k2 C6 |$ Z0 k9 s9 M; `1 ?3 b, D9 I* O3 r5 w2 H/ H! k
十、其他实体问题6 r8 M7 _6 U9 R, b( o! E
101、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 i2 y; P1 F8 o7 P, |( H

( ?6 E- `% N& F4 x; t: p# _
作者: mengzi1109    时间: 2012-9-8 10:04
赶紧申请综合计时吧,这个问题就明朗了
作者: guoql    时间: 2012-9-10 10:20
这些制度真多啊
作者: 刘霞2012    时间: 2012-9-10 21:30
好像重庆不会认定为加班吧
作者: kaixinyangyang    时间: 2012-9-11 16:58
不算加班滴
作者: liwenqing    时间: 2012-9-13 10:52
这怎么能算呢???5 n7 G8 c! M& q9 h
主要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保证劳动者有一个不间断的24小时的休息时间,那就是合法的!
作者: 丫丫的懵懂    时间: 2012-9-18 12:07
不如每天上8小时,周末双休。一周的工作时间总数长了,员工周末还可以双休。另外,工作时间的规定需要和员工协商确定,实际操作可以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作者: 水中龙    时间: 2012-9-18 13:27
不算加班。' `! x- a: b. ?* N$ J* ~! h! E4 r
但建议还是采用每天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省得自己给自己找麻烦。5 q4 {. Y4 r. P0 X. I
现在还采用六天工作制的,在招聘上会缺乏优势。
作者: 文则天继志    时间: 2012-9-18 13:41
我们公司周一到周六都是8小时,,,照样周六是正常上班时间,。,。。
作者: xlaiwen    时间: 2012-9-19 20:45
不算加班
作者: SukeyChang    时间: 2012-9-19 20:49
一生一会 发表于 2012-7-29 14:13
+ t( s1 ~# b$ K+ R2 a公司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周六的三个小时并不算加班。/ E. N# E& P+ \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 ...
4 ]. Y- Z3 d0 ?8 G7 ^
说的好。但是现在在郑州,很多企业都是实行6天工作制。而且往往好多工作压得自己不得不还多挤出时间去做。企业从来也不考虑加班问题。哎。。。  
作者: 王梦郡    时间: 2012-9-21 11:18
一家三口 发表于 2012-7-30 10:01
% M2 p9 ^& C& C( f9 U& p哈哈:我们刚进行过培训,就此件事情还和老师讨论了一番,老师的回复是:
- L2 e9 q% q5 m6 Y' w- {- u标准工时: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 ...
. p! I" z: \- Z8 e; j2 O
糗大了
作者: lipansong    时间: 2012-9-22 11:15
看当地具体的实践了。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2-9-22 11:32
一家三口 发表于 2012-7-30 10:01
6 ^* T/ S% O! U: W- D( h哈哈:我们刚进行过培训,就此件事情还和老师讨论了一番,老师的回复是:
* m* Y7 M9 \& Y  ^标准工时: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 ...
8 u3 ]& }. [' K7 l* p
尽管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但只要周六上班则计算加班费。, ]. B9 y$ E) P
因我公司前期就是五天半的,此事还跟劳动站的人员聊过。是很确定周六要计算加班费的
作者: cyszdx    时间: 2012-10-12 09:28
学习学习1 M  t& ~8 a  S, ?" M

作者: 姹紫嫣红188    时间: 2012-10-12 15:46
呵呵,
作者: 赫本的眼睛~    时间: 2012-10-16 16:51
不算加班
作者: 筒小宝    时间: 2012-10-18 11:15
看回帖,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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