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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linnyzl    时间: 2012-7-30 16:31
标题: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疑问?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7 n# {% N+ F2 G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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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4 J* H6 p3 A( j, h' l; [# U0 C一直有个疑问,那原来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晚育假30天呢?还是并存吗?" R, {, `6 I  O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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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andaluo    时间: 2012-7-30 16:55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作者: linnyzl    时间: 2012-7-30 17:03
Amandaluo 发表于 2012-7-30 16:55
& {! K8 r( H% @' {9 [* \4 z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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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来说,晚育+难产,包括产前,就要143天了咯?
作者: Amandaluo    时间: 2012-7-30 17:34
嗯,有法条,公司就要守法
作者: 小米依依    时间: 2012-7-30 18:26
晚育假30天并存的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7-31 09:31
晚育假和产假明明是两回事。。
作者: 雪霜    时间: 2012-7-31 14:04
这是两个部门的事,不矛盾。。。。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7-31 18:00
根据法理来说,地方的法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之上制订,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补充。所以,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应该按同类待遇的最高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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