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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资纠纷预防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bing200601    时间: 2012-8-1 10:23
标题: 劳资纠纷预防
各位专家,求教一个问题。
0 o$ T( D" {1 V+ n8 v! e6 w我司有一员工,2003年8月入职,签订了五年合同,2008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三年,2011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今年7月底合同期满。该员工自2010年开始因尿毒症长期休病假至今,无法上班。合同到期后我司决定与其终止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u& E& L$ A6 m后咨询区仲裁部门,答复说此类情形公司不应与其终止,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W  k. w' G6 D4 r4 Z& [2 M
请问:我司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 为食女11    时间: 2012-8-1 11:06
不能的,他已经签了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应该和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2-8-1 11:15
2011年续签合同是怎么签的呢,提到医疗期了吗
作者: tptp13303    时间: 2012-8-1 20:05
不能终止,应该可以按医疗期满解除吧。。。。。。迷糊中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8-1 21:12
不能,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8-2 11:0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N" v! M7 C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L1 M8 V- l" v* k0 Y* \4 _. L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6 n" h# m  N5 e' N* k0 y4 m从以上两条来看,在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开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无条件签订。该员工长期病休,无法提供劳动,明显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8-2 11:04
所以,劳动仲裁部门的话并不是无可挑剔的,也有可能会出错,不能盲目相信,劳动仲裁委裁决的案子法院改判的案子也很多。
作者: chenbing200601    时间: 2012-8-2 17:18
ycdbkun 发表于 2012-8-2 11:02 4 ]) J1 f; p1 P- C; Z! o- I7 w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

* a- V# ~8 e: }. ?( ?; D正解。观念与你相同
作者: qq0681    时间: 2012-8-2 17:30
可以协商啊!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旭旭8    时间: 2012-8-3 11:18
上来学习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8 21:24
2010年时就得病了,不知道2011年为什么你们还要再次签订合同。2 d0 n+ _: k( m"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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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2011年签合同时,就算第三次签合同,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8 21:43
本帖最后由 plfuq123 于 2012-8-8 21:51 编辑 7 k- B6 W(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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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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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yachi    时间: 2012-8-9 08:39
来学习一下了
作者: chenbing200601    时间: 2012-8-9 08:47
plfuq123 发表于 2012-8-8 21:24 , x- p! g6 ~& x
2010年时就得病了,不知道2011年为什么你们还要再次签订合同。* F* U5 E% |1 x+ j+ l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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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2011年签合同时,就算第三次签合 ...

& h. Y5 A1 B. J' G. d本身这个人就是某领导的关系,这个合同说白了就是人情合同。本来2011年我们就想跟他终止,但他找了领导之后又勉强续签了一年....
作者: hmily20    时间: 2012-8-9 14:41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Z' {% E* R. E+ d8 g+ B(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6 s% H! m6 c. r2 s+ I# J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X7 U& F  j6 f" ], S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7 x, I9 d0 J) x/ K/ c$ N' y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S0 G/ s4 m0 B2 c; A! g0 R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X: n  O3 o; F# x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X& q. c  w6 \+ v' E' d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y! c) k1 p. Y" ^1 S- w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 X; c8 p: c, b3 R) C+ P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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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 e$ j" k& }% J! U5 l我们是在考勤管理制度内核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但是应以地方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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