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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除合同中的一个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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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bchinese
时间:
2012-8-7 13:28
标题:
解除合同中的一个困惑
现公司想与一个十级工伤员工(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发生和认定的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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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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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向劳动局咨询却被告知,因为工伤发生在原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期间,根据原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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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指点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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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iccheung
时间:
2012-8-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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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工伤认定发生的时间是这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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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的说法正确。
作者:
itami-jzj
时间:
2012-8-7 14:20
应该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你们当地的人社局不作为。应该按解除合同时间计算补助金。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8-7 15:13
楼主的说法是对的。
作者:
msbchinese
时间:
2013-1-29 22:45
十九、《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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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结论作出)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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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渠道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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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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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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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规定来的时候有点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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