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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即将毕业大学生的劳动合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mywudistar    时间: 2012-8-7 15:44
标题: 即将毕业大学生的劳动合同问题
本帖最后由 amywudistar 于 2012-8-7 16: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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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习劳动法,看到同一案例,两本专业参考书给出解释不一样,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D2 o# R! Q/ l
与即将毕业大专院校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法律效益么?. o6 y0 X* g: G" x7 `$ L& ]  X

作者: 天啊这是啥    时间: 2012-8-7 16:32
本帖最后由 天啊这是啥 于 2012-8-7 16: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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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9 I& d3 t. U# B1 e6 {/ a( o未毕业的大专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吧,签订的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好像。
作者: amywudistar    时间: 2012-8-7 16:50
是的啊,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 K8 \6 T9 Z; N9 \% M但是,2010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就判定此类劳动合同有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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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私人侦探    时间: 2012-8-7 17:01
没怎么去研究过!!
作者: 一生一会    时间: 2012-8-7 17:16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snchen    时间: 2012-8-7 17:16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q9 A2 W  d8 H! H" `0 u5 K
在校大学生为了以后就业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校大学生基本已满十八周岁,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毕业后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区别于大学生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劳动行为。勤工助学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例如家教和零工。' O/ f0 ~/ U4 |$ a2 w8 \5 j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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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啊这是啥    时间: 2012-8-7 17:28
amywudistar 发表于 2012-8-7 16:50
. d: W2 I- ^3 {$ A6 w' V是的啊,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n3 X* j! u4 D6 P( P  b  c  O
但是,2010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就判定此类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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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其实也不怎么了解,我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我今天看到一个律师说,如果未毕业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内容不违法的话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如果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来看。。。意思就是说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而且看你说的那个案子里那个人好像不属于勤工助学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8 09:44
法律和实操还是有距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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