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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8 10:32
标题: 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找过44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B1 x. v6 d$ B' x

9 F; Q# L- w7 @3 C我公司现出勤时间为,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计算下来,一周工作时间48小时,是不是存在违法的风险,如果要规避这个风险,是不是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可以稍微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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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E% {6 j新人,请各位前辈指教,谢谢!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8 11:27
《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8 `* X3 E/ |2 G+ u9 L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U  l& S" V) s0 m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g; d$ L  Q0 Z《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Q2 ]! R/ j, c( A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o4 K0 m; h4 e% o* S6 `2 ]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0 [, B) m, ]4 e* V' X: U. p
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 f+ U' ?$ F% c( e" `! V' R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a# N+ i) ]6 X$ j) V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8 11:27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8 11:53
shuangju 发表于 2012-8-8 11:27 $ _" x8 G$ I  h# t+ d) Z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 b1 e+ D! X: Z5 f, C" z40小时这个问题,没注意到,谢谢。
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8 11:57
shuangju 发表于 2012-8-8 11:27 * }' e3 ]' R' |3 p% m+ u* `# R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 {) o2 C! s1 p3 d再请问一下,是不是这几项要同时满足,每天既不超过8小时,每周又不超过40小时?
作者: 放开1975    时间: 2012-8-8 12:17
说实话,一般真的不需要这么计较的。公司不是因为你而该制度的,所以你要是这么较真对你没有什么好处。另外只要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劳动仲裁不会支持你的想法的。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8 13:21
瑛泺 发表于 2012-8-8 11:57
: M# g. P0 T. _/ |再请问一下,是不是这几项要同时满足,每天既不超过8小时,每周又不超过4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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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每天工作小于8小时,并且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安排一天休息,这三条同时具备就是标准工时
作者: 放开1975    时间: 2012-8-8 18:45
放开1975 发表于 2012-8-8 12:17
% k+ p7 [* j3 E6 a0 a说实话,一般真的不需要这么计较的。公司不是因为你而该制度的,所以你要是这么较真对你没有什么好处。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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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你公司的具体的作息时间说一说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8 20:50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Q# ], d' {8 `) K+ W& t9 r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k+ u6 M- h6 Q1 d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T4 R' T5 }1 I! ^8 }' n6 m. O$ D

+ V# L! _* I) H#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 A4 F- P- q% ?7 B" R2 b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W8 e( _+ ?8 s3 u5 Y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5 H- o0 e4 ?. x7 l6 F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  P+ U+ _7 x( C/ L6 S5 o)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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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2 K3 a: b4 t% b! |. y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3 E6 p/ b9 w' ]* F" \5 F" k! J0 ^% H! x& v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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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后者为准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8 20:5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 ], a9 s2 z2 p8 b5 g(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 E7 Y1 w  S6 F/ N: I
7 y) p* R0 ]& F# ^# ]0 Z十、其他实体问题
( H# |  o( @4 \101、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
5 v  r5 p8 c/ J! Q- M4 F,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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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9 08:23
放开1975 发表于 2012-8-8 18:45 ) b* ^# s  I" S% I) H  d* G6 u
将你公司的具体的作息时间说一说

6 n6 W! b0 P0 ~9 H; U' s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工作时间是8:00--12:00,14:00--18:00.周末最好能随叫随到。其实这个同事的主要问题是,他周末一直在上班,我们一个月的考勤是除去周日的,也就是一个月按25天或26天(有法定假期的另减),刚好7月份他又有请假,然后请假的时间扣了他工资,他觉得自己周日是白辛苦,有点情绪。为了这事,我还被领导批评一顿,说是没把制度跟他解释清楚,领导简要的说周末上班算员工的无偿贡献,你不开工不扣工资,开工也不算工资。就是这样子的。
作者: zhangyachi    时间: 2012-8-9 08:37
楼上说的公司肯定违法了,
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9 08:59
zhangyachi 发表于 2012-8-9 08:37 2 m6 _9 S. F) n) f
楼上说的公司肯定违法了,
7 t/ Y- E6 X3 g1 ?
总经理说我们这叫不定时工作制,说我是照本宣科
作者: hmily20    时间: 2012-8-9 14:22
他说是不定工时就是不定工时了,这个工作时间要签入劳动合同里的,解释清楚也不行,一上劳动仲裁只看书面。没有书面的任何签字确认,口头说的一概不算数。
作者: 放开1975    时间: 2012-8-9 17:09
瑛泺 发表于 2012-8-9 08:23
+ B/ d% M+ o; `; l9 M+ ?1 |: i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工作时间是8:00--12:00,14:00--18:00.周末最好能随叫随到。其实这个同事的主要问题 ...
7 I) u8 X! ~7 s- x
我们不讨论法律层面的事情,HR有很多时候应该是以实际操作来说的。/ `( ^, x9 }0 M$ G# i
首先,贵公司这样执行工作时间已违反法律了。如果遇到一个想找事的员工,那么贵公司损失就打了。因为将来劳动仲裁的话一定会支持他的,要将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补齐(是双倍的),还要对劳动监察的缴纳罚款或是好处费。( U, i  D/ R4 k+ [2 n7 h1 j% C3 Y
其次,如果出现一次这样的事情,顶雷的一定是HR的人,所以我建议你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想贵公司老总反映一下。同时给予解决问题的答案:& _) j5 F3 A. Y
1、可每天减少一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减少的时间要在中午减少(午休改为11:30至14:30),这样的好处是人还在公司,有工作的人一定会牺牲中午午休时间的,贵公司老板应该同意的;
% a5 \5 s% |" ]  r. t! Q2、将周日的加班不给加班费(我想贵公司一定未给过加班费)可以给串休,串休要提前请假。
  E' G6 g) g9 X% K; b- u) E第三,我说的想法是建立在贵公司是正规的企业,老板要真的不正规,建议你还是早日离开吧
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2-8-22 13:55
貌似我们公司也算违法,每天上午3.5小时,下午4小时,周六上午上班,核算更好41小时,貌似私企公司大部分都超过40小时的,很多管理制度也都是违法的,从员工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就都知道了,属于爱干不干那种,干了就等同于默认这种管理制度了。
作者: 瑛泺    时间: 2012-8-22 16:40
lin041999 发表于 2012-8-22 13:55
( I# r) m! X0 M( K' l4 P/ f* z貌似我们公司也算违法,每天上午3.5小时,下午4小时,周六上午上班,核算更好41小时,貌似私企公司大部分都 ...
# w. a) _3 B$ O# Z9 B
如果有的选择,刚开始就要选正规的企业,这样能避免很多麻烦
作者: 程云abc    时间: 2012-10-23 07:50
“标准工时制”的完整涵义应当是: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每周休息2天;3、无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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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制的定义 是指(一)少于工作日标准工时(为7小时或6小时),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T; _# i. q3 f
    (二)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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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 Y2 A3 X2 ?3 V- R) q    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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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企业职工(各种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 t# n8 U8 @) Z"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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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I+ I) ]7 c- i+ M8 y+ \
4 x( Z3 J8 v% ~9 p+ g  @/ E1 o$ \
        根据是否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有三个分类:1、无需审批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2、企业自主决定的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3、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R8 k! X! P/ {, L- X- C. M9 X
7 g* {+ f# s% A   如果企业实行的不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或者缩短工时制,则即使符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其工时制度仍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F6 p6 `5 |6 ~
因为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 ^0 j4 X7 d# u/ m# ^
        关于是否审批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十分明确,即除了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所有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都需要审批,换句话说,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仅仅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包括没有列举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退一步讲,如果将“40+1制”理解为是一种独立的工时制度的话,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制度无疑也需要审批(许可)!
( j' a+ e( S: ]        如果企业实行“40+1制”未经许可,仍需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 F6 H: P7 X4 R4 u8 G8 W3 [       《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 N$ P* k' h7 e1 q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5 y7 p3 W6 I% U' F
% x2 ?; I5 K  s0 v( ]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10-23 09:56
给8个小时的加班费即可!
作者: samsun7896    时间: 2012-10-24 14:34
学习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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