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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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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然如斯
时间:
2005-3-10 14:03
标题:
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原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规定,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职工接到被开除通知书,但对开除处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该职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职工父母接到该职工单位寄来的开除通知书、无论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就是该职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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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注意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5-3-10 16:41
标题:
RE: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调解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直到调解结束.
作者:
灵逸如梦
时间:
2005-3-12 19:14
标题:
RE: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我个人认为调解期间,仲裁时效不中止,这不是除斥期间,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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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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