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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有有个员工和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那我们公司录用... [打印本页]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2-8-21 13:31
标题: 如有有个员工和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那我们公司录用...
如有有个员工和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那我们公司录用他对我们公司有什么风险?  求高手指点。谢谢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8-21 13:51
请问是同行吗,你们知道具体内容吗,对方公司要求执行了吗,如果没有给竞业限制的费用,是没有效用的,你们不必太担心,主要年以方协议的内容。
作者: 李乐薇    时间: 2012-8-21 14:03
赞同楼上的,如果以前的企业没有执行,你们就没必要担心。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2-8-21 14:17
shuangju 发表于 2012-8-21 13:51 6 k! m- G* g/ \/ I: G# d1 T
请问是同行吗,你们知道具体内容吗,对方公司要求执行了吗,如果没有给竞业限制的费用,是没有效用的,你们 ...

  `% t7 R4 O' h- p; _" D感谢您的参与。   对方跟我们企业属同行,我们把他挖过来,也把他安排在了同样的岗位上。据员工提供的资料查看,竞业限制协议已签订,并按月领取了补偿金,目前才6个月,还有一年半在履行中。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2-8-21 14:31
李乐薇 发表于 2012-8-21 14:03 # T: a  e2 y: ^& |5 S& d; r- Q! N
赞同楼上的,如果以前的企业没有执行,你们就没必要担心。

/ ^2 m2 t- |) n感谢您的参与。   对方跟我们企业属同行,我们把他挖过来,也把他安排在了同样的岗位上。据员工提供的资料查看,竞业限制协议已签订,并按月领取了补偿金,目前才6个月,还有一年半在履行中。
作者: lunhui1986    时间: 2012-8-21 14:39
一般都是针对员工的违约追究,如果你们把该员工挖过来的,一旦发生竟业纠纷,所产生的违约补偿需要你们单位承担!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2-8-21 14:59
这个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对方公真的追究起来,至少人力物力要浪费很多。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2-8-21 15:08
快乐的永远向前 发表于 2012-8-21 14:59
" ]  z4 l7 N' N6 l( r9 c6 J1 ~这个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对方公真的追究起来,至少人力物力要浪费很多。 ...

; J- v' ?+ i' @' Z: E# |嗯,我目前也是有这种感觉,只是这种“风险”,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哪能够查到呢?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8-21 15:54
lf2362011 发表于 2012-8-21 14:31
, m4 k; q4 j+ n! t( V感谢您的参与。   对方跟我们企业属同行,我们把他挖过来,也把他安排在了同样的岗位上。据员工提供的资 ...

, y0 p9 i% }; y  f" \风险肯定是有的9 c- }$ }' T: Y4 }
虽然法律还没有禁止企业招收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但一旦对原单位造成了损失,贵司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贵司会有讼争风险。& M3 R* W* X6 ?: @7 z& V
如果公司使用该员工提供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信息,贵司会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2-8-22 09:58
lf2362011 发表于 2012-8-21 14:17 4 Q6 l) `+ \3 j% {" a
感谢您的参与。   对方跟我们企业属同行,我们把他挖过来,也把他安排在了同样的岗位上。据员工提供的资 ...
) Y) h* _  e) T5 T
这个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啊
作者: 梦醒雪    时间: 2012-8-22 13:15
违反竞业限制,我觉得公司要小心点啊。
作者: 安童    时间: 2012-8-22 14:12
这个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 F5 }# Y! k4 _0 n
1、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也在同时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且在竞业期内
2 q$ p9 ], K9 u结果:您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应该知悉其这样的情况,若您公司与其原单位为同一行业领域,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若其原单位追究劳动者本人的经济责任,也会同时连带追究您公司的责任的。+ b: Y+ N, L3 ?/ ^  E! y* m3 Y
2、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但已经过了竞业期的
( @% i# L1 n; N4 Y( [+ X# T结果:您公司与劳动者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在同一领域,且劳动者已过竞业期或者在您公司就职阶段竞业期结束,则你公司能幸免于难,不受什么直接的法律追究。' q2 j6 ~* I& v: U9 ^
' e, Z% J4 G$ x/ ?, j
其他的条件和情况发生,结果还是有所不同,建议同仁了解该员工的竞业协议内容,熟悉法律规定,留好证据相关资料,以防万一。
作者: 我不是归人    时间: 2012-8-22 14:33
路过,学习了。。。谢谢!
作者: sorryme    时间: 2012-8-22 15:23
这个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2-8-22 16:01
安童 发表于 2012-8-22 14:12 2 [& P( R( A2 r; T  |
这个要视具体情况分析:0 Z$ K9 u: l. K- f# |! G! `
1、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也在同时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且在竞业期内
2 K+ I5 p) A; I4 M  F8 c* ~结果: ...

1 _: J, v% M0 Y8 D  z您说的第一点,我是比较赞同的。我目前是苦于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像第一条所说的,我公司要录用,会负连带责任。
作者: 王梦郡    时间: 2012-8-22 19:45
学习了 呵呵
作者: emilylml    时间: 2012-8-27 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 F' A! ~  Q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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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c9 R: U* P# E' M6 g6 n+ s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 `$ O: ~' x+ P( p: a( l. _3 ?

作者: gxbgggly燕子    时间: 2012-8-27 16:38
竞业限制一般是公司与离职者之间对在职期间资源保密延迟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新公司要确定你们招用这样的员工能不能从他身上找到自己的需求点,一般是对离职者再就业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你们要看看没有这样行为的人能不能为你们所用。风险上一般是对离职者的要求,如果不涉及到研发产权这种大问题上的纠纷,客户资源等这些一般性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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