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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再生病只能请事假是否合... [打印本页]

作者: shiningdan    时间: 2012-8-25 17:27
标题: 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再生病只能请事假是否合...
公司想在《员工手册》上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如再因病不能上班只能按事假处理,不得再请病假”。这一条其实只是针对孕期员工,从怀孕就开始请病假,医疗期满后又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想通过请事假的方式适当降低公司成本,不知这样规定是否合法?请大家指点下~
作者: nktiany    时间: 2012-8-25 20:27
同问
作者: 梦醒雪    时间: 2012-8-25 22:51
如果严格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走的话
( N6 v1 z+ l$ X# v应该是你要经过鉴定
) L' k1 d- ~. z* _. k: E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 W" s) C7 u: E% ?3 a如果是工伤 5 ~4 N7 c, i$ ~7 T# o' C
公司没有理由解雇你
: k6 \: p# E2 {) j而且鉴定之后& t% ^6 n) P! h: ~- G6 ^
根据病情; I& |% a# e. m
可以适当的延期计算病假
作者: 老泉spring    时间: 2012-8-26 11:08
楼上说的就对,顶!
作者: shiningdan    时间: 2012-8-27 11:22
怀孕期不管怎样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鉴定神马的都没有必要做,现在我们的问题只纠结于“要求医疗期满的员工只能请事假”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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