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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再生病只能请事假是否合... [打印本页]

作者: shiningdan    时间: 2012-8-25 17:27
标题: 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再生病只能请事假是否合...
公司想在《员工手册》上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如再因病不能上班只能按事假处理,不得再请病假”。这一条其实只是针对孕期员工,从怀孕就开始请病假,医疗期满后又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想通过请事假的方式适当降低公司成本,不知这样规定是否合法?请大家指点下~
作者: nktiany    时间: 2012-8-25 20:27
同问
作者: 梦醒雪    时间: 2012-8-25 22:51
如果严格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走的话
" H0 w, X% b0 @" b: k& a应该是你要经过鉴定
  l# B9 Z. h" ]- z2 N0 I确认是否属于工伤7 }. D, q  m7 u2 ?
如果是工伤
& y" s( c8 Y. e4 R% [公司没有理由解雇你
1 n4 I! i+ }& L7 W+ F而且鉴定之后
4 E9 y5 Q1 |* _8 V0 j根据病情$ o. J/ S$ q! H3 k5 L- J6 b" e
可以适当的延期计算病假
作者: 老泉spring    时间: 2012-8-26 11:08
楼上说的就对,顶!
作者: shiningdan    时间: 2012-8-27 11:22
怀孕期不管怎样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鉴定神马的都没有必要做,现在我们的问题只纠结于“要求医疗期满的员工只能请事假”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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