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对象是退休返聘、协保、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等人员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操作细节。 (1)“三个底线”必须遵守。这五类人员使用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 (2)本着双方协商权利义务的原则。在使用这五类人员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3)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在这五类人员用工,一般由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加班工资等五个方面引发的劳动争议,由法院最终处理;而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易发生的风险。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五类人员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聘用的协保、停薪留职、下岗等人员,应至少每个季度要求其提供一次参保证明或帮其查询,否则如其在被聘用后又被原单位买断重新变成失业身份的,则用人单位有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要注意操作细节。要及时审查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例如退休证、协保证明、下岗协议等),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为身份证明失效被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使用这五类人员要为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以免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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