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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同仁 [打印本页]

作者: 塞特    时间: 2005-4-1 10:44
标题: 请教各位同仁
[color=#DC143C]我们公司是搞工程建设的,工地上比较复杂。不久前,一职工下班后,在大街上因私事被人打成重伤。这类情况第一次遇到,不知道怎样处理才最合理,希望各位同仁给点意见或建议,谢谢。急啊[/color][em03][em03]
作者: Anita1979    时间: 2005-4-1 13:14
标题: RE:请教各位同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能帮你的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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