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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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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沧海一虎
时间:
2005-4-6 09:16
标题: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我今年4月份从河北来北京打工,到一家汽车装饰中心工作时,老板把我的身份证收走,并且扣发我第一个月的工资600圆作为抵押,讲好在离开汽车装饰中心时还给我,我想问问老板这样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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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中确有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在雇佣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时采取了一些过激的作法,如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等,这样作都是不合法的;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务工人员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幺幺,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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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4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故此,你可以要求老板返还居民身份证和第一月工资600圆,如果老板不予配合,你可向汽车装饰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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