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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毕业生试用期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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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njiaa
时间:
2012-9-11 15:39
标题:
毕业生试用期如何维权
进入9月,今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大都经历了一个敏感时期——试用期。昨日从市劳动监察部门、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获悉,由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这一时期的劳动纠纷也特别突出。本月,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接待的咨询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等问题的电话达到总咨询量的三成以上。由于初入职场,对于出现的用工矛盾,绝大多数职场新人不知如何维权。 试用期辞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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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今年3月与本市一家幼儿教育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年,从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上个月,试用期还没过,小高就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遂要求小高支付当时公司用于培训新员工费用共计1000元,小高则以自己在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负任何违约责任为由拒付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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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试用期内出现辞职和辞退的情况是就职初期最易发生的劳动纠纷之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负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索赔,即劳动者须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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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试用期辞职虽然无需负违约责任,但须支付公司招录的相关花费。对此,劳动部门的专家也建议职场新人,虽然在试用期享有随意辞职的权利,但最好不要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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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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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一个小时罚款200元,工作中吃东西一次罚款500元,旷工一天开除……看见这类条款,很多人会觉得难以置信。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些规定确实存在于部分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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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许多应届毕业生因为不了解《劳动法》,也在“试用期”期间被老板坑害。比如: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同可有可无,而试用期不签合同,似乎已经成为很多企业不成文的规定。此外,部分用人单位超时加班现象也很严重。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有些用人单位最长的月加班时间竟超过100多个小时,每天工作时间最长达到十五六个小时。类似问题主要存在于一些有生产淡旺季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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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一定要主动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为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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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泉spring
时间:
2012-9-12 08:41
这合同不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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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合同,半年试用期,挺极品的!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9-12 09:36
试用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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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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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本来就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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