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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男方护理假有没有限制(必须晚婚、晚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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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nfyhr
时间:
2012-9-14 10:40
标题:
咨询男方护理假有没有限制(必须晚婚、晚育等)?
咨询男方护理假有没有限制(必须晚婚、晚育等)?
辽宁的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个人想法是应该给护理假的,求知!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2-9-14 10:42
但是从字面理解,好像只有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给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9-14 10:45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作者:
yx_萤火虫
时间:
2012-9-14 11:25
只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以享受男职工护理假的待遇,同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2-9-14 17:40
谢谢大家回复,有没有法律人士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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