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法律依据 |
计 算 基 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3条 |
医疗费用 | | 100%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48条 |
伙食补助 | 8元 | | 基金 | 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渝人社发〔2010〕284号 第4条 |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48条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4条 |
大部分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部分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5条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基金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基金 |
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5条 |
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0个月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 第10条 |
二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
三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个月 | |
四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4个月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6条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底线同一至四级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5条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渝府发〔2012〕22号 第36条 |
六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0个月 | 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每月伤残津贴 | 60个月 | 用人单位 |
六级 | 每月伤残津贴 | 48个月 | 用人单位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7条 |
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基金 |
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基金 |
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基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 | 基金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渝府发〔2012〕22号 第36条 |
八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九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个月 | 基金 | |
十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个月 | 基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5个月 | 用人单位 | | 渝府发〔2012〕22号 第36条 |
八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9个月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因工死亡 | 丧 葬 费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39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
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 30% | 基金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10% | 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