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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同时就职两家单位的员工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春水秋望    时间: 2012-9-18 15:18
标题: 解读同时就职两家单位的员工工伤
陈某原系某食品公司员工,下岗后到某酒店任临时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该酒店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下岗时所在的食品公司缴纳。陈某骑车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劳动部门认定陈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将涉案工伤认定书送达该酒店。该酒店不服,认为应由食品公司进行赔付。请问,此时应由谁对陈某进行工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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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5 _2 o! ], e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应该具有唯一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于下岗、待岗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认可。所以,当劳动者在为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遭遇工伤,应予认定为工伤。$ f/ u  H0 }6 J! @' o0 ]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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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9-19 10:39
你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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