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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怎么办理离职。 [打印本页]

作者: qigedabao    时间: 2012-9-19 14:40
标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怎么办理离职。
请各位高人给个答案:我司有一财务,因为非公受伤造成全身瘫痪,而且已经过了3个月的医疗期,到现在为止还是昏迷不醒,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包括医院方面也下达了相关的通知书,公司要求该员工的监护人代替员工行驶监护权办理离职手续,可是该家属因为伤心过度等原因,没有情绪办理这些手续,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样办理这名员工的离职手续?
作者: 林忆    时间: 2012-9-19 15:26
我是新人,我坐等专业HR给出解决办法。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2-9-19 16:03
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期不止三个月。
作者: luckcat    时间: 2012-9-20 13:45
没遇到过这种案列,坐等专家分析
作者: 沧海    时间: 2012-9-22 13:43
出于人道主义,企业还是暂缓一段时间再处理
作者: 水中龙    时间: 2012-9-22 18:25
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规,那就复杂了:

1、首先你得分析他是否还处于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内,如果仍然处于医疗期内,那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得支付病假工资。
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如果已经过了医疗期,那么可以通知家属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人道主义的经济援助。

但鉴于实际情况,还是人性化处理好一些,缓一缓。不过也要有效控制事件发展。
作者: betsyzeng    时间: 2012-9-23 23:53
谢谢,很好的案例,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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