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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诉企业“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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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liu88
时间:
2012-9-20 10:36
标题:
员工诉企业“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怎么办?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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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河南省登封市某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某某到登封市某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市某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该公司采取每月为李某某发放50元生活费,让李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迫使李某于1993年7月提出辞职,并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李某某回公司上班等。之后,李某某从登封市某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市某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李某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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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当李某某听说登封市某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要求到公司上班,但登封市某公司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李某某于2005年9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工作,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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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李某的主张。登封市某公司不服裁决,将李某某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原告无义务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原告不必为被告办理退休、离休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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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作出了李某某与登封市某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后者应继续履行其与李某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事项的判决。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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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9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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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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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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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胁迫的方式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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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某的辞职行为与登封市某公司采取的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其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鉴于当事人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某下岗期间公司有义务发放下岗期间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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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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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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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胁迫手段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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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切忌为了自身利益,以扣押劳动者资历证明、不办理转档或是社会保险转户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为要挟,迫使劳动者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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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要有解除理由和日期。要按期办理有关终结劳动关系的退工手续,即要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档案转移、退工登记备案等手续,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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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淘气小猎
时间:
2012-9-20 10:54
谢谢 楼主分享
作者:
淘气小猎
时间:
2012-9-20 10:56
路过~ 顶一个
作者:
淘气小猎
时间:
2012-9-21 09:39
路过 顶一下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2-9-21 09:49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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