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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关系案例连载二 [打印本页]

作者: 钻石糖    时间: 2012-10-4 16:25
标题: 劳动关系案例连载二
本帖最后由 钻石糖 于 2012-10-17 08:23 编辑   ^+ Q. E9 n) e/ L+ 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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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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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A公司诉张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公司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相关技术资料。经查,2004年8月,张某被A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乙方若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且应保密。”合同签订后,公司因生产需要,送张某到上海学习技术,回来后在车间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5个月后,张某受某市同行公司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尔后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张某行为给公司造成培训费及经济损失3万元,企业经过多次协商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A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为什么?
(2)A公司与张某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于培训、保密、出卖和转让资料等事项?
(3)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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