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_4 u. L2 N. t0 _5 F. \. x: H劳动合同约定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基本起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吴某的工作内容为“工程部副经理”,而人事调动通知书是公司单方作出决定后通知吴某的,并未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和达成一致的“结果”,故该公司对吴某工作岗位的调动不当,吴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9 S4 e; F, I; m: |1 E.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