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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48小时后死亡被指不算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10-24 11:53
标题: 48小时后死亡被指不算工伤
       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 T$ G* s* l2 z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8 E" o) w% V2 B2 l* `: I% i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律师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 n# D6 b, T. h4 w3 @; n0 ?9 C6 @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0 a+ U" H) [0 ~9 K
       专家呼吁放宽“48小时”限制保护劳动者权益5 Y* j6 \/ s* D/ X3 l! }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o- [$ t7 L% r8 c
       李强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B% p5 d3 Z: K5 v% s% D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据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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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这样一条规定,到底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给企业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呢?这样的情况可能每天都有在发生,难道每次都是以超过48小时为由就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吗?对此规定,您怎么看呢?到底要怎样才能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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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biao1013    时间: 2012-10-24 12:03
太欺负人了!
0 m  x7 p& l% h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10-24 12:07
只能让国家改政策,不改48小时就是一个死限
作者: hejinqian    时间: 2012-10-24 12:46
这个时间是很难划出界限的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2-10-24 13:08
我们公司也有类似的事情,不过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只能遵照执行!
作者: lb168    时间: 2012-10-24 13:25
不合理  ~~~~~~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2-10-24 13:26
纠结的事
作者: 飘摇在都市    时间: 2012-10-24 13:37
就因为有了48小时的限制,才会致有些家属在最后一刻拔管子放弃治疗,只是为了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10-24 13:49
听天命尽人事!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2-10-24 14:06
现行规定下,这情况实属悲剧。
作者: 蟹蓝    时间: 2012-10-24 14:23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而我们所希望的是在人代会上可以完善这个法律规定,但是现阶段只能无条件执行
' n" s. M. Y: X其次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我们是同情死者的遭遇的,因为大多数打工者的薪水很低,一般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突然发生这种事情势必会对这个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根据48小时来得到赔偿金.* Z# e0 I% x  u4 S- V
综上所述,可以建议国家在制定此条规定的同时,增加若干说明,由国家进行慰问性补偿,并完善此条法律规定.要知道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方,那就会对群众对国家,对社会的归属感将大打折扣
作者: 如烟如梦    时间: 2012-10-24 14:23
有一种说不出的痛。政策这是ZF制定的,我们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2-10-24 15:57
应当作个时间界限,但48小时是否有科学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作者: 惠and惠    时间: 2012-10-24 17:07
今年4月份我们公司就遇到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在2小时内死亡的,就认定为工伤了。
, }2 J8 `. k" z# l9 g: Q: C# H7 A2 ~没有案例企业那么幸运。! g8 t( B5 i3 X0 k; S- \
我认为48小时的界定是经过医学论证的吧,不然单位真的太倒霉了,要死那人治了几年才死的,那难道也要算工伤吗?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2-10-24 20:04
既然有了规定,就要执行,企业的负担也不轻啊
作者: 前进的蜗牛    时间: 2012-10-24 21:14
沉默的48小时。48小时之内是一条人命,48小时之外仍然是一条人命。如果超过48小时就要看企业怎么处理了。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这多少有点空子的,希望法律也能够逐步完善吧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2-10-25 09:32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10-24 13:37 , k2 c, d/ s4 M. M
就因为有了48小时的限制,才会致有些家属在最后一刻拔管子放弃治疗,只是为了能认定为工伤 ...

" ?( w9 K) o7 A& \2 n/ M: M很残忍,很悲哀!
作者: 常理    时间: 2012-10-25 09:50
主要是应该明确48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 xiewl    时间: 2012-10-25 10:52
工伤保险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多次,社会各界也进行过讨论,但规矩没有修改前就得按章办事,法律法规需要全民普及,让劳动者懂得如何维权
作者: 蓝色蜻蜓    时间: 2012-10-25 15:29
员工有员工痛,企业有企业的痛。类似属于自身疾病突发的,应该有个时间限制(48小时是不是合理应当由医学认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争议太大,企业也承受不起。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疾病的掌握,每年体检,有类似疾病的,应当提醒治疗,密切关注,严重的,应该请他们回家养老。
作者: tina1981    时间: 2012-10-25 15:46
目前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只能按规定执行了。
9 N# u3 C3 F/ ]" o" g4 D希望以后国家在修订的时候会慢慢改善。
作者: JokerSeraph    时间: 2012-10-25 15:52
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2-10-25 16:28 编辑
6 r' Q" {" H5 O0 S  ], C8 p5 t' |2 L! w4 I
事先表明:对于工伤、工亡员工,本人的态度是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员工的合法利益必须得以保障。) U6 q& K4 H2 E: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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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本人不敢苟同律师意见,这条法规本身才是造成保命还是报工伤抉择的原因,与48小时其实并无多大关系,而回复的帖子中已经有人表示了:为了报工伤,拔管……我个人不表达对于作出这种行为原因的看法,可能是被迫,但于我而言这种行为与故意杀人没什么区别。% F, ^+ ^  Q& A- {) ^$ Q( Q3 u& `
个人认为且律师已经偷换了概念,所谓的“造成新的不公平”有前提:即建立在企业知晓其不管在什么时候抢救均会死亡且不予抢救一定能挨过48小时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视同工伤的认定而延误抢救时间钻法律空子。但有多少企业能做这种判定?敢做这种判定?如果医生做出这种判定,是经家属同意还是企业同意而后采取保守治疗延误抢救时间?那个医院能让企业同意?敢让企业同意?如果48小时内抢救有效会活下来,因企业延误治疗时间最终死亡,家属会不会控告企业谋杀控告医院不作为?哪个法律责任大点?
4 o( o/ }  I  K5 w# |/ k$ `8 l+ R1 ~就算将48小时延长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抢救有效活下来了,算工伤么?如果不算,医疗费怎么办?那时候是不是又该修改法律法规:突发疾病或者48小时内发生抢救的,不管是否死亡都视同工伤?
( x% W% X. \, ]0 P, O说句不顺耳的话,工伤工亡大部分赔偿责任由社保机构承担,社保机构愿意吗?谁知道这48小时内员工干了什么?48小时不仅是抢救时间,也是各种并发症发生时间,究竟是死于突发疾病还是死于并发症,社会保险机构能够判定吗?
作者: Ali_tyler    时间: 2012-10-25 16:11
政策就是政策,没办法啊。希望司法解释能出台规定。
作者: 夏日时光    时间: 2012-10-25 16:19
期待很完善的制度出台
作者: 八月01    时间: 2012-10-26 10:44
愿死者安息
作者: 强势围观酱油党    时间: 2012-10-26 11:01
1.大部分朋友觉得这个规定不人道,可是,要注意这里所说的突发疾病,有几种可能性,有可能是死者本身就有的固有疾病,且与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关联;也有可能是死者因工作内容而诱发的急性疾病。一般而言,如果是后者引发的,48小时内就导致死亡,那就已经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保护劳动者了。: r% J3 Z/ q4 @/ b6 U; g$ \. J
2.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也是需要予以保护的。2 t0 I" E  r4 H9 n- }/ F- f$ w! D& X& R! t
假如你是用人单位的老板,员工在外旅游一周得了艾滋病,回来上班突然就去世,本来受伤害的源头就与工作无关,依照条例却仍然属于工伤,大家考虑过这里面的公平性吗?# ]  w( p/ F3 J7 @
3.用人单位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保护,就不会再有人去投资办企业,最后受伤害的依然是劳动者。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2-10-26 14:46
超过48小时确实是不算工伤的,我个人感觉这个条件不大合理。从企业角度上讲,其实倒是希望员工能认定上工伤,由工伤承担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否则,就要由企业来承担了。
作者: 木子娃娃    时间: 2012-10-26 15:39
这是一个非常悲催的事情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10-27 12:54
比较有争议的话题) t) v6 v) n- c: E
个人也觉得不是很合理,工伤各种情况都有,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A7 A- `" B/ D/ w5 S2 F: j3 ], F1 k毕竟有些时候抢救超过48小时也是很多见的
作者: 相识便是缘    时间: 2012-10-28 20:33
太不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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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ndyshy    时间: 2012-10-29 12:34
48小时的依据是啥?
作者: 一树梨花    时间: 2012-10-29 16:27
任何政策再如何修改也会有出现特例的时候。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10-31 10:54
呵呵,打酱油的路过。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2-10-31 11:38
不管法律怎么规定,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如果48小时已经成为不合理,那就要注意完善现有条款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2-10-31 12:20
律师明知工伤保险的48小时时限,为什么还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而不直接告知死者家属。分明是为了律师费。
作者: yanyla    时间: 2012-10-31 12:53
法律有漏洞。。是一个涉及法律与道德的争议、、很久以来,这条法令就遭受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但至今也未有一个尽人心又合法的新条令产生。。。首先为案例中的人感到悲伤,这个48小时之限让我们看到了不公。。虽然法令是本着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这让很多人钻了空子。。法令上我们只能建议无从决定,我觉得最终还是靠人事。。在尊重法律的同时企业应该给予伤人最大的抚慰,给其家里提供最大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人心的温暖。。企业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个员工并体谅其家人。我相信这个企业即使依照法律未提供工伤也不会让其有很大不满。。法律上也希望执政人员能进一步完善。。。一条法令不能仅仅只是一个死板的制度,还应告诉人们为何这样制定。让人们接受。。。。。。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2-11-18 14:11
按规定执行
作者: 執夢    时间: 2012-11-27 11:02
48小时不合理
作者: 游泳小鱼    时间: 2013-1-16 09:05
要人还是要钱,政府需要民众抉择。唉。。。。。。。。悲哀
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3-1-16 10:00
立法的初衷是给员工的员工家属更多的安慰,但是作为HR往往要做的是钻法律空子来维护企业利益,感情上来讲是工伤无疑,HR也要将心比心,才能做好上下的沟通,钻空子的原则是避免员工的野蛮行为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从不赞同钻这种空子来维护狼心企业,走法律程序可能会帮企业赢官司,但是会输掉所有员工的心,没有不透风的墙,迟早所有员工都会知道,基层走了可以再招,但是核心走了不是那么容易招到合适的人代替的,更何况军心涣散的企业走不远,不值得HR为其奉献终生,只有人性化的企业才能“人”“财”兼得,何不更圆滑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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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w5 V0 d' O' Y, y跟领导讲此事可能会滋生出来的所有严重后果,包括打官司,家属会来企业闹,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影响,影响所有员工的工作情绪,按照工伤处理不只是给家属的安慰,更是给企业一次表现关爱员工的机会,更可以借此机会组织集体捐款,体现和谐大家庭等等;$ y* x' i$ l/ W. `. p
跟员工家属讲从法律原则上来48小时以后死亡法律不会认证为工伤,但是法外有人情,无论从个人还是公司来说,都得肯定员工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一定会按照工伤处理。
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3-1-17 16:21
蟹蓝 发表于 2012-10-24 14:23
1 _- O' _% l  H; p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而我们所希望的是在人代会上可以完善这个 ...
4 {1 a+ O' J, c6 l6 o" P
说得太好了!!
作者: 柒鈅人    时间: 2013-1-19 22:32
建议政府部门将非因工死亡的救助金再增加一些,这样劳动者从心理上也好接受
作者: 13561622177    时间: 2013-3-30 16:48
太不合理了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3-4-1 10:44
这种也讲不清楚合理不合理,个人觉得,突发疾病在家和在岗不同对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作者: eric_shadow    时间: 2013-4-1 14:44
太残忍了
作者: 深圳朱律师    时间: 2013-4-1 15:42
这确实是个问题,如何在工伤与医疗保险之间作个划分,现在法律以48小时为划分时点,个人认为不合理,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可能需要法律、医学方面人士讨论讨论。
作者: smile_rachel    时间: 2013-4-2 17:33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10-24 13:37 8 ~& l6 N. y% A' n
就因为有了48小时的限制,才会致有些家属在最后一刻拔管子放弃治疗,只是为了能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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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悲剧了。。。。。
作者: hrnstudy    时间: 2013-4-3 16:54
是有漏洞的出现,需要更科学规范修改条例管理规定,达到双方更人性化的平等权利保障,
作者: 謝生    时间: 2013-4-8 08:40
法律有待完完善
作者: 飘写人生    时间: 2013-4-20 21:11
不同的角度:保命或保赔
作者: 深圳朱律师    时间: 2013-4-20 22:51
法律如此规定的,尽管有争议,但究竟多长时间合适也无有说服性的意见。
作者: q151461284    时间: 2017-6-7 17:13
先支持一个!慢慢看……
作者: baichuan2004    时间: 2017-12-13 10:37
48小时的界定是专门针对因突发疾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这点存在争议,但现阶段仍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件收到的事故伤害,无论是否48小时,均属于工伤,这个立法要旨没有改变。
作者: sk124245147    时间: 2017-12-27 11:24
惠and惠 发表于 2012-10-24 17:07
  ^3 k; z# B" [7 ]$ K今年4月份我们公司就遇到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在2小时内死亡的,就认定为工伤了。# f, C4 a* H1 D5 K: O4 ^$ E$ l
没有案例企业那么幸 ...

: i* o' W* C; s4 l0 t$ M  v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如果你发生这样的事,你还会觉得案例企业的那种你所谓的“幸运”是好事?真的对于你这种人无语。
作者: luya    时间: 2018-1-5 16:23
存在就是合理的,没办法!
作者: 河南行动学习    时间: 2018-1-16 16:30
这企业也太没人情味了
作者: daidai_2121    时间: 2018-4-27 13:57
人间悲剧。我公司也有这们的事。
作者: 沃虎    时间: 2018-7-17 09:08
世上难得两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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