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吃回头草小心再有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南飞的凤
时间:
2012-10-29 14:45
标题:
吃回头草小心再有试用期
小张在某公司做了两年送货员,辞职后经过电焊工培训,他又回原单位。不料,应聘电焊工时却被要求试用6个月。近日,小张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徐严严律师认为,员工重新入职后,又换了岗位,企业重约试用期并不违法。
- T. }& ^6 D% d* X
+ R w$ k$ }" j8 m: j o- ]/ R/ l
职工:辞职后又回原单位 换岗被重约试用期
. _5 x1 M: G' U* M+ A4 X, U* y
; d! c) x. q* U- h
26岁的小张原系某金属制品公司送货员。一年多后,由于结了婚,小张从公司辞了职。
- {" X6 x* I3 ^" I3 m( g7 l
) N; |' H0 c$ e" t! W3 I
此后小张换了3次工作,前不久他到培训学校报名学习电焊,并取得了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 r4 J4 s+ b. F4 L% r" I- ]" b+ f
% {. ?. A0 p) x5 p7 a( L
前段时间,他托老乡帮忙,又回到原金属制品公司上班。
" ]3 z5 `3 ^7 y( [; }
# h3 J) Y6 |! [6 V# ?
这次入职时,老板说可以安排他做电焊工,但必须试用6个月。小张不情愿地答应了,他心里很不舒服:第一次来公司工作时只试用了1个月,这回增加至半年,是不是老板为了借机少给我钱呀?
+ i* d; o/ Y: C# {7 E/ t
1 P2 d7 ~3 y5 D
近日,小张向北京市总工会12351职工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法律规定同一单位不能对同一员工试用两次,他在金属制品公司曾工作近两年时间,这回还要试用6个月,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 K, C/ X" U- i! a% N6 }8 h
9 }/ o& K9 v7 \, o( s: e5 ~- u
单位:职工前后岗位不同 按规定必须试用
1 V0 B% u* \* ~5 s2 l/ a6 m
+ A* \! ?9 H" b2 q9 |. [3 R1 g$ n
了解小张的情况后,记者联系了该金属制品公司,公司办公室刘主任告诉记者,小张第一次工作的岗位是送货员,每天跟着公司的货车给客户送货,工作比较简单,只要有力气、能搬运东西就行,所以当时只试用了一个月。可前不久,小张重回单位工作,入职的岗位是电焊工,这项工作对技术的要求非常高,虽然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毕竟只是在培训学校学习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相关工作经历,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实际操作能力是否达到公司的岗位要求就说不好了,因而公司必须再次给他设立试用期。
6 l$ F' h U1 J. A
9 o! k! n. ?6 ~ _2 v5 r
刘主任接着说,之所以让小张试用6个月这么长时间,一是因为这个岗位对技术的要求太高,时间长些更能看出员工是否适合做这个工作;二是因为公司有意长期留住技术员工,试用期过后,公司一般会与他们签订较长的劳动合同,一般都会在3年以上。
$ Q7 _& e2 @* v2 c
( L/ p) D4 U/ l6 Z" s0 @, b
律师:员工换岗位再入职 重约试用期合法
4 _1 k# X$ c7 r2 d7 R+ j8 h
& x1 O# V) y" g- D, r
带着小张的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介绍,小张说的“法律规定同一单位不能试用两次”,是指《劳动合同法》第 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内容,此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借试用期来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而设立的。比如,公司与职工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2000元。6个月后,公司认为他不合格,让他再试用6个月,如此反复,企业就能达到少支付工资的目的,而这正是法律要禁止的。
) |4 }! Q- O) y/ e0 L# r& t
! g1 y3 c- k" V: z- r
但小张的情况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他虽然前后两次入职,用人单位都是金属制品公司,劳动者也都是小张本人,但由于两次工作的岗位不同,而后者对技术要求很高,尤其是他仅从培训学校学习了焊接技术,没有实践经验,所以小张今年回原单位工作时,金属制品公司给他重新规定试用期并无不妥。
% j# i# Q' s1 |; s7 P
7 @! ]! `: T: r, m Y8 H) L
至于这次试用期设定为6个月,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试用期合格后,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与小张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行。
4 i8 ~6 u+ ?% j0 y2 E
$ i# m$ z" g _2 v* l4 Z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0-29 17:26
严重不同意该律师的说法
) y; y, t; s' @; `
1、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气候的合同法司法解释(1)(2)(3)等法规,都没有支持该律师的说法的条例,也就是说,合同法19条的内容,是明确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案例中的情况,属于该情况。律师的说法,属于误解、越权~
: ?- \% E) E; {( F3 s2 F$ j
2、咨询过仲裁处的官员,一致明确只能一次,该说法错误,不存在特殊情况~~
作者:
前进的蜗牛
时间:
2012-10-29 17:37
楼上正解,劳动者和同一家企业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10-29 22:28
律师的解释我也还没有理解呢。。。
作者:
田桂芳804
时间:
2014-10-29 10:59
祸害人的律师
作者:
风中火烛
时间:
2014-10-31 17:29
律师误人子弟.....不管什么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