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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R,您是否会选择法律为自身利益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十二月烟    时间: 2012-11-13 20:56
标题: HR,您是否会选择法律为自身利益维权?
案例:   , C' x2 ^0 ^3 L7 H
    2012年11月12日,身为公司HR的Ella被通知到会议室开会。会议室里坐着公司的法律顾问Z及财务经理(兼行政)Y。落座后,Z开口说到因公司业绩下滑,公司决定取消人力资源职位,并于今天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到今天截止。请在下午下班前做好工作交接。 Ella 就提到自己在公司服务1年多,合同还未到期,遂问到关于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Z回答没有任何补偿。Ella 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公司提出要Ella 自己写辞职信被Ella 拒绝。Ella 跟公司协商关于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公司老板始终不出面,让Y等人赶其离开公司。从会议室出来后收到公司一封邮件内容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m% L7 k3 a% y3 F- O
7 c  O" a1 B1 [: M  ^3 Q9 J' t
       第二天,在跟公司无法协商情况下Ella找劳动部门调解此事,回到公司后老板拒绝出面只派Y与Ella周旋。且财务告诉Ella老板已经让停掉Ella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老板叫同事将Ella赶出公司,不让其进公司大门。Ella提出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了一下午后随后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到文件后Alla与Y办理了工作交接,但是老板拒绝在交接单上签字,迫于无奈要求Y签字并盖了公章。在同事监督下,Ella离开了公司。3 }/ E( L. G3 ~7 s
      经过一天协商,老板的态度让Ella决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咨询律师后,Ella申请劳动仲裁内容包含:* [8 n, Z9 Y3 J
              1、公司违约辞退Ella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0 N- [. [) E. K' W& P/ A* l
              2、11月份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0 ~2 C5 {9 y; l/ o. F2 ]9 J  V7 i( G
      同是HR 的你,您觉得Ella是否该为自身利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是你,你是否会为自己维权了?1 q- x" e% a- j

6 y" H7 z6 t) y2 ]& B) H5 L! o1 {$ X4 ]  N' F' ]

* i8 v' Y2 {) M/ a) O9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p" O# S7 `. q  C7 n! ^
Ella:
" h# X. i9 k- Z1 q, N鉴于目前市场竞争压力极大,公司经营有较大亏损,故公司决定裁剪岗位以暂缓公司目前亏损状况,经研究决定公司人力资源职位目前暂不需要,公司决定于2012年11月12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接到通知后将手里的工作整理好并于今日下班前做好工作交接。' m: J; ^+ B$ S* K- o! r' p

作者: zya88    时间: 2012-11-13 21:40
虽然很多人说作为HR最好不要有劳动纠纷的事情,但是看见这个公司那么过分,如果是我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是解除也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都不厚道,做HR的也没有必要厚道。
作者: caixu1116    时间: 2012-11-13 23:38
同感,对于这样不厚道的公司,我也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11-14 08:03
现在不少公司会在应聘登记表上写上:“是否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企业现在也很关注。6 Q4 \) B3 D3 ]; h
在现在这个通讯发达的时代,如果一个离职HR离职告公司,公司的HR有时会在本地区群里发:“某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对于其他公司的HR并不了解这个情况,只知道作为HR竟然去告公司,第一印象就出来了。。0 k1 c. l; G" `. C
这是我之前一个同事的亲身经历。。
作者: yangliuliu    时间: 2012-11-14 09:09
需要维权,
作者: 柒哥    时间: 2012-11-14 22:20
会维权,是公司过失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公司需要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作者: yaoming3    时间: 2012-11-14 23:20
同病相怜,又一个悲催的牺牲者。
作者: yangxingchao    时间: 2012-11-15 08:21
HR也是人,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也应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在公司明显违法的情形下为何HR就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2-11-15 08:42
不用犹豫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2-11-15 08:57
我有条件支持——像此案例中的同仁我就支持——也希望我们HR在对待同行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问清楚一点缘由,为了公正对待他人也是为了公正对待自己。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2-11-15 10:29
一定要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个是应得的权益。
作者: 十二月烟    时间: 2012-11-15 13:16
sawata 发表于 2012-11-14 08:03
% }  e( v8 E$ U" X现在不少公司会在应聘登记表上写上:“是否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企业现在也很关注。
7 Y% {) O+ L3 v- V在现在这个通讯 ...

* h8 u# b0 X# T! |; x. z正如你提到的一样,Ella也犹豫担心因为这次维权影响到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
- x8 ~. v$ G9 [1 K' m) X9 N公司甚至威胁Ella以后还想不想在这个城市立足、工作8 O# w; p3 Y8 b
但很多的时候,作为同行的我们,在问应聘者是否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时,多问一个为什么,了解事情的始末,我相信作为HR,应该还是有自己的职业素养,不会无故闹事
作者: 十二月烟    时间: 2012-11-15 13:21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12-11-15 08:57 1 p, J- B2 v) D: i4 ]
我有条件支持——像此案例中的同仁我就支持——也希望我们HR在对待同行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问清楚一点缘由 ...
. r. Q& c# @8 N; U2 e8 i
Ella已经不是第一个被迫离开公司的,公司前后已经以各种手段逼员工离开
9 V0 w7 a4 x, p- o2 l" U很多都是在公司服务快2年的老员工,都是公司要求员工自己写离职报告,且一分补偿没有" |7 z# I3 ^4 K1 t- u% ?
其中有2个申请劳动调解,拿到属于自己应得的部分
作者: 淘气小猎    时间: 2012-11-15 13:55
谢谢分享 谢谢
作者: cmz091    时间: 2012-11-15 14:34
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好好利用法律的武器
作者: 红袖残香    时间: 2012-11-15 14:42
所以常说,HR是自己挖坑自己跳呢。
5 }7 ?3 y! `4 z在职场中,HR最好不要因为公司相关制度漏洞去跟公司发生纠纷,原因很简单,制度是你自己做的。。。: f- X- N+ ^; T3 M: ?2 A
可是对于案例中公司的做法,不属于制度问题,为什么不维护合法权益呢?而且老板都没把HR部门的位置放好,也压根不知道HR的重要,我们就应该让他知道HR的份量。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1-15 17:15
当然要~~作为HR,更加要懂得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以及维权,而且是要第一时间(避免仲裁说 规范这方面问题是你HR的工作 为由不支持): w$ }* T# Y, _
/ D& Y. z. u8 m( |
至于这公司的法律顾问,该换了,笨得一猪似的,居然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还演变成这样......
作者: 淘气小猎    时间: 2012-11-16 11:02
谢谢 楼主分享 谢谢
作者: 十二月烟    时间: 2012-11-16 13:16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1-15 17:15 3 f4 T/ c9 O8 D  h" d$ w
当然要~~作为HR,更加要懂得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以及维权,而且是要第一时间(避免仲裁说 规范这方面问 ...

! ~  a/ X  F4 _# L3 X法律顾问帮老板出了很多“好”点子
. V1 w0 e6 D) N! g* i7 ~; ]他不是笨,很聪明的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1-16 13:25
十二月烟 发表于 2012-11-16 13:16 6 }; B; H8 c8 P; S& r
法律顾问帮老板出了很多“好”点子$ h* b( X% [* B0 T
他不是笨,很聪明的
( a' H* }) b& h# Z2 t2 |
错了~~如果这个律师是精的,这HR根本连SAY一声NO的机会都没有,还哪来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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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笨,就是笨在给老板出的这些主意,自以为很精,其实把老板放坑里了
作者: 郑光健    时间: 2012-11-16 15:28
真实案例,这个可以找我呀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11-18 08:03
违法解除,要维权。
作者: shadow8512    时间: 2012-11-18 14:45
现在企业与劳动人事部门联系都很紧密,像楼上的所说的企业属于比较过分的一种,没有做好安抚和相应补偿工作,造成HR的维权意识。从招聘角度来讲,特别是HR岗位,大都不愿意录用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的人选,不管是何方过错,比较敏感。现在每个城市每个区域所在企业都有各式各样的HR交流群,一个群500人,这样一传就影响HR的求职。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选择对簿公堂。
作者: snowdropd    时间: 2012-11-19 10:28
无论何时何地,也不管是不是HR,维护自己应有权益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因此强烈支持任何一位劳动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6 S1 h& ]6 H5 ]至于说有HR在一些群里发布一些不良信息,大可不必理会。如有有利证据证明,可以直接起诉此类不良HR。/ J6 J4 i* F9 \/ S. Q5 |. S
如果一家公司仅从一些公共网站上搜集信息做背调,且不加分辨的话,那这样的公司不加入反而是侯选人的福气。
作者: lb168    时间: 2012-11-19 16:04
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 那是必须的  $ y, t2 T" t1 Q( u: C# F6 C
  U# w  G' s" y+ d# ?  F& }
支持HR维权    其实HR本身也不过是一员工  该维权就维权
作者: uujiaoh    时间: 2012-11-20 10:49
先找一份工作把自己稳定下来,在新的公司中展示自己的能力,一年的时间,足够自己做维权
作者: Dunlop    时间: 2012-11-20 11:01
公司都不给情面,那为何委屈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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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0524    时间: 2012-11-20 12:13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第一、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办事;第二、被解除人员不应该办理解除手续,更不应该签字;(签字代表你已认可);第三、请仲裁机构办理胜算较大
作者: fang_hr    时间: 2012-11-21 14:29
拿到属于自己应得的
作者: elana    时间: 2012-11-21 15:59
这样的老板也太可恶,HR拿起法律武器给他一些教训
  G$ x" Q7 q' e3 k& V5 K对于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的求职者,作为HR同样我们也需要了解细节后再做判断,而不是一刀切
作者: 十二月烟    时间: 2012-11-21 17:33
lb168 发表于 2012-11-19 16:04 ) k1 i* X: E- S+ D" s2 u/ b9 V, P
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 那是必须的  $ c- t4 ~2 D0 e7 S* {& p
. n8 x) e% j+ h+ ]* p, {9 b
支持HR维权    其实HR本身也不过是一员工   ...
3 M; x8 y8 h) @- b
只有劳动法第四十条中提到的三种情况才有待通知金,其他情况下都是没有待通知金的( g/ A4 S' [& _& X, [

作者: 瀑哥    时间: 2012-11-22 14:04
谢谢分享,这公司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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