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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engcn    时间: 2012-11-14 20:56
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我公司欲实行员工的一个合同期满后,先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然后再由员工选择是否继续续签合同。这样子的话,对于公司劳资纠纷方面来说,有哪些利弊?公司在用工风险方面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和员工签订的协议书要注意哪些细节?哪位大侠有处理过这样的案例的分享下呗!可以的话,顺便把和员工签的协议分享一份给小弟,那就感激不尽了!!!!!
作者: hzc19872010    时间: 2012-11-14 21:06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还没说要留不留,就支付经济补偿金,万一员工自己也不想续签呢,公司本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作者: 火百合_emily    时间: 2012-11-14 23:10
同意楼上的说法。
作者: hanchan    时间: 2012-11-15 07:54
应该公司人不多,不然费用很高的哦;刚好也会让有些本来就想离职的人,一定得耗到合同到期,拿到补偿金再然后离职;公司是否有其他特殊考量,否则不建议
作者: fengcn    时间: 2012-11-15 09:12
hanchan 发表于 2012-11-15 07:54 ! \' [4 Z' F3 {/ q6 B! g
应该公司人不多,不然费用很高的哦;刚好也会让有些本来就想离职的人,一定得耗到合同到期,拿到补偿金再然 ...
$ C7 j5 \; g5 O+ _/ b/ h0 J
是有特殊的考量,这样做的话是否需要员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办理入职手续???
作者: shuangju    时间: 2012-11-15 10:49
公司的成本了太大了吧
作者: winniewinnie082    时间: 2012-11-15 10:56
hzc19872010 发表于 2012-11-14 21:06 , }' ?! d$ _. X/ q3 A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还没说要留不留,就支付经济补偿金,万一员工自己也不想续签呢,公司本来可以不用支付经 ...
6 I- m8 w, N" j. Q
同意你的说法!
作者: cocodqm    时间: 2012-11-15 11:20
合同期满,如果公司愿意续签合同,但员工不愿意续签,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就行,
作者: zwall    时间: 2012-11-15 15:02
同意二楼 这么自觉的人资是员工的福气 哎
作者: dancing0326    时间: 2012-11-15 15:18
没弄明白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员工不想续签那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向续签,公司不同意那就再支付补偿金呀,还是我遗漏了什么,所以没看懂~~
作者: 红袖残香    时间: 2012-11-15 15:26
1、从成本角度,属于本末倒置的做法。明显多花费了人力成本,原因楼上几位已经说的很清楚了。3 k+ [- w7 t) `' u! [, \
2、从风险角度,该做法完全没有规避风险的含义。因为你即使每个合同期都支付了经济赔偿金,视为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仅限于解除合同的补偿,与其他违规无关。即使你在协议中有约定一并解决,但将来员工如要反悔追究的话,只要在追诉期内的都可以找相关机构上诉。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4 ~0 o% w; {4 O  Q( d( t4 |
其次,如果公司是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话,这种方式有恶意之嫌,一旦发生员工反悔是不会被被法律认可支持的。3、从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来看,这种方法对稳定员工士气没有好处。9 D: P# S2 L: d& k- ^8 \/ _( d% e, }: x
此方法不可取!: n/ _. r. F& m' T' }

作者: 菜鸟新人    时间: 2012-11-15 16:10
同意2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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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我相信员工即使到期续签也拿到经济补偿金了,也不会觉得感激的!因为,那个是“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把他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奖励”那倒是不错的!
作者: fengcn    时间: 2012-11-15 16:55
菜鸟新人 发表于 2012-11-15 16:10 9 [7 S- P/ M, ?, H
同意2楼的说法。
7 v+ @7 [/ e' @. F% p* @& U! J# Q* ^, j" u0 a* d) \9 T4 b% }
并且,我相信员工即使到期续签也拿到经济补偿金了,也不会觉得感激的!因为,那个是“经 ...
: P  `: T' R4 [; U
这个倒是个好办法,你是否有处理过这样的相似案例?能说下具体的做法吗?
作者: favy    时间: 2012-11-15 17:29
fengcn 发表于 2012-11-15 09:12
6 n- O3 x  v3 d, {  _是有特殊的考量,这样做的话是否需要员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办理入职手续??? ...

* C+ |2 U9 f" z这样做,是防止员工在续签合同的合同期中,公司想炒人,成本会比较低?
: f8 Y, E! i4 \) l" z; |2 }一般支付补偿金都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或者是公司名的改变啊。如果你现在这样支持补偿金,到时官方不认可这种做法,那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 F' q' ^: Z$ i- f9 D  X! r8 f6 u, {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局吧。
作者: hanchan    时间: 2012-11-16 07:57
fengcn 发表于 2012-11-15 09:12 0 p3 ?$ }3 s; r' {% A  M8 d% {8 n- }
是有特殊的考量,这样做的话是否需要员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办理入职手续??? ...

/ O* {1 W% s+ l4 z* u特殊考量应该也只是个别岗位,不能是全部岗位吧?. K: V8 u+ S  b) B) ^8 [
应该要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中间还应该有体现中断,不然下一份合同还是连续算哦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11-16 09:38
以前在顾问公司呆的时候,确实用客户这么操作,但个人认为这个对公司没什么帮助,钱花了,下面未必明白你的心意,未必会领情,甚至还有花掉了本不该花的钱的风险~~
作者: fengcn    时间: 2012-11-16 09:39
favy 发表于 2012-11-15 17:29
, s$ O0 w) V" P+ L# t0 a2 Y这样做,是防止员工在续签合同的合同期中,公司想炒人,成本会比较低?9 D1 |) f1 G4 P1 e/ a
一般支付补偿金都是针对劳动合同 ...

* c* Z8 F1 P/ C! e4 ~我已经去劳动局的法制科问过了,她说可以这样操作,但是要在协议上面注明是劳动者提出来的。但是这份协议之前没弄过,不知道应该怎么弄。
作者: sdkjrzb    时间: 2012-11-16 10:06
经济补偿金还有这样子给的?搞不懂
作者: cloudy781    时间: 2012-11-16 11:28
同意2、11楼的说法。没有必要这样做,原因上面各楼说的很清楚了,员工不会感激的,反而会起到反作用。这个里面,你们公司是不是有工龄工资,而且幅度比较大?每签约一次,工龄都会重置为零?如果是这样,那需要调整了。这都是猜测。楼主你没说清楚,所以不知你公司到底是规避那些风险?
作者: fengcn    时间: 2012-11-16 13:21
cloudy781 发表于 2012-11-16 11:28
/ j3 n0 E$ F% B! @0 l3 S! Q同意2、11楼的说法。没有必要这样做,原因上面各楼说的很清楚了,员工不会感激的,反而会起到反作用。这个 ...

5 I! Y& I5 K& z6 b《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 x9 y/ @  k& W2 ?, l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 X0 B8 ^* ^2 |/ i/ Z3 I, e依照此条条例,如果员工反悔的话,我公司这样的做法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作者: 人资小菜    时间: 2012-11-16 14:31
我个人猜猜是不是领导层有人要分家,先把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都算上呢,这样就当着一部分成本拉........
, t9 `$ q1 v' |6 S- ~8 ]+ p* O, u* r3 E' v1 i) h% M3 T2 r
个人揣测( G0 H/ G/ l$ L+ W
' J* b- K) Y' W' a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11-18 08:36
fengcn 发表于 2012-11-15 09:12 # e' ?  E" o1 H
是有特殊的考量,这样做的话是否需要员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办理入职手续??? ...

" U! v+ Q& y* F' L, g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得看你们是否与员工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的手续。如果办理了,就算重新入职,否则就不算重新入职。
作者: kynet    时间: 2012-11-19 22:44
能否先说明企业这么做的真正用意呢?否则这么做真的是得不偿失呀!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11-20 08:38
你们老板真大方!
作者: yx_萤火虫    时间: 2012-11-20 10:01
该企业真是财大气粗·!
作者: cs0524    时间: 2012-11-20 11:22
此举不妥,第一、双方都未接洽,如果员工要续签合同,那次费用就增加了人力成本;如果是企业方不愿再用此员工,接洽后再给费用也不迟;第二、从劳动合同法方面,此举亦不妥;
作者: zzrniuniu    时间: 2012-11-21 14:50
那家公司啊,居然这么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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