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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小球球    时间: 2012-11-17 09:23
标题: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当劳动者二次入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吗?如果是不同的岗位呢?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2-11-17 09:34
不同岗位也是不可以设立试用期,因为条例写的很清楚,“同一用人单位”
作者: yangxingchao    时间: 2012-11-17 11:31
那岂不是很不合理?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11-18 08:08
yangxingchao 发表于 2012-11-17 11:31
4 K& S! x* R! F! m1 a/ r) T2 e那岂不是很不合理?

8 V1 V# K, V" P) }; x' _否则的话,对员工也不合理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2-11-18 19:44
确实是非常的不合理,有点矫枉过正了。但是在现行的条件下,只有遵照执行。
作者: bboi    时间: 2012-11-18 22:31
plfuq123 发表于 2012-11-18 08:08 0 l% B4 H" |7 f5 M# o# u( Z
否则的话,对员工也不合理
3 _' u8 J+ X9 N; I* J
崗位不同, 為什麼不可以再設試用期呢? 這對公司是不公不合理, 就算設試用期, 但試用期內及轉正後工資待遇一樣, 只通知期不同, 仍有對員工不公平嗎?
作者: curcumin    时间: 2012-11-19 09:05
bboi 发表于 2012-11-18 22:31 / W" K2 P; ~3 U' A; z
崗位不同, 為什麼不可以再設試用期呢? 這對公司是不公不合理, 就算設試用期, 但試用期內及轉正後工資待遇 ...
# V% d) w/ u7 i% G
1 试用期牵扯的不只是收入问题,在试用期,企业的“权利”比转正后大的多,而成本则小得多。法律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如果可以多次试用,会给企业很多借口,不停地试用,现实中这种例子多了去了。9 k# I8 J. R9 Y3 n  t% ~  q+ h/ J. p/ ?
2 试用期和转正工资待遇一样只是个别情况,我相信绝大多数企业不会这么好。8 B( s  [. s8 Y* I
3 这个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一样,其他试用期员工呢,如果他们的不一样,对其他试用期员工是不是不公平?
作者: dolala999    时间: 2012-11-19 09:21
那岂不是很不合理?
作者: shxhrzzh    时间: 2012-11-19 09:33
对再次入职的员工,还要担心不胜任,用试用期来考核的话。9 G- O* G' U3 h7 P' S
为什么不招聘一个新人?这样试用期考核就顺理成章。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11-19 10:07
bboi 发表于 2012-11-18 22:31 3 ?" O: @% n; d/ `: t/ i* D7 L
崗位不同, 為什麼不可以再設試用期呢? 這對公司是不公不合理, 就算設試用期, 但試用期內及轉正後工資待遇 ...

0 z0 K  u0 G+ J7 ~) _; u' F4 R2 ~既然有那么多一样,那为什么还要试用呢,直接转正得了
作者: zhaocunqiang    时间: 2012-11-19 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明显既包括劳动者从事与其第一次入职时的相同岗位,又包括不同岗位。这是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负责用人单位可以用试用期来节约人工成本,同时一般员工很难转正。
作者: bboi    时间: 2012-11-20 09:16
plfuq123 发表于 2012-11-19 10:07 . B" Y+ d* r$ s/ D
既然有那么多一样,那为什么还要试用呢,直接转正得了
% C+ B5 r! T2 S. d
如前後崗位部門不一樣, 之前做行政部文員, 反聘任生產部文員, 上級和工作都完全不一樣, 為何國家仍要規管企業的管理呢?
作者: 小小球球    时间: 2012-11-28 16:44
好像有很多公司二次入职的时候都有试用期,不接受就不录用。这种情况合理吗?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11-29 09:06
劳动合同法很二,我觉得他没有达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反而使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更尖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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