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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正式立法: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 [打印本页]

作者: qingjunzi    时间: 2012-11-30 09:41
标题: 广东正式立法: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
本帖最后由 AMUWANG 于 2012-11-30 13: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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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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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阳广霞 通讯员任宣 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或扣工资?从明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另外,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欠薪将面临最高“加倍奉还”的处罚:最低加付劳动者薪酬的一半,最高一倍。昨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不乏罚款的条款,如之前引发广泛讨论的东莞工人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的事件。昨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无效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者拒不配合处理最高罚5万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 不请自来    时间: 2012-11-30 10:13
早上这条新闻就在我们部门讨论起来了,很多人说,政府不考虑实际情况,企业缴纳的部分又进不了个人养老账户,还不如强制企业给员工加薪。。。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2-11-30 10:13
那企业如何约束员工呢?
作者: winniewinnie082    时间: 2012-11-30 10:16
大家有何对策?!请赐教
作者: 恒信人才    时间: 2012-11-30 14:31
这个问题怎么说呢,你不管怎么讲,办不办都在于人家
作者: 绔奥扩    时间: 2012-11-30 14:32
罚款确实不太好 这个立法蛮人性化的 我个人表示支持!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2-12-1 16:30
完全不罚款不太可能吧,将罚款作为快乐基金、活动费用,个人还是能够接受的.....
作者: hero212821    时间: 2012-12-1 17:08
要是真这样操作了,谁做得不爽都可以直接拿工资走啦,HR谁做喔
作者: 风中火烛    时间: 2012-12-1 22:36
这个怎么可能....完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约束力一个是靠素质自觉,一个是靠强制的规定,不知道是第三个是什么...别总以为劳动者群体就是弱势群体...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12-12-2 00:15
政府不作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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