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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情况如何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萍萍060619    时间: 2012-12-17 12:05
标题: 这样的情况如何补偿?
单位因为体质改革的原因要解聘几名员工。有3位员工的情况比较复杂:2010.04年来的公司,在2011.11年底的时候因为集团和其他的公司合资创办了一个公司,就将这几人按照正常的手续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了,2012年10月份,因为我单位撤资,这几人又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将这几人辞退牵涉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想请教各位2个问题:1、补偿的话是按照从2012.10月份的工作期限开始补还是按照2010.04月份开始补呢?2、三人均是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没有放在试用期里,请问补偿的话应该按照入职的时间开始补吗?
作者: cowo0620    时间: 2012-12-17 12:32
个人经历过的可以与您分享下:
我公司人员虽然通过转入相关公司,转嫁了风险,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部门还是支持了员工的想法(即从其第一次入贵司起开始计算)。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2-12-17 12:35
赞同楼上的
作者: lark1234    时间: 2012-12-17 13:32
我感觉是2012.10,因为前两次都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是向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才可以连着算吧。
作者: sdkjrzb    时间: 2012-12-17 13:41
经济补偿从第一次进入贵公司开始,所以应该是三年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蜜蜜甜    时间: 2012-12-17 14:02
有比较权威的回复吗?
作者: 黑糖麦芽兔    时间: 2012-12-18 08:15
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劳动主体变更,计算不补偿金时工龄应连续计算。
应按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进行补偿~~
作者: Zdj420    时间: 2012-12-21 22:45
学习了
作者: ゛指尖的阳光゛    时间: 2012-12-27 11:09
学习了
作者: hurry    时间: 2013-1-17 14:07
当然是从入职的2010.04月份开始补,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
中间劳动合同虽然解除过,但这是单位的安排,而且单位也没有对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所以必须从其第一次入职算起。
作者: linyong0    时间: 2013-1-24 16:00
本帖最后由 linyong0 于 2013-1-24 16:04 编辑

1、由于公司体制改革,员工“被安排”至新公司工作,老公司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则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从本案来看,所以3名员工可以经济补偿从10年4月起算。
2、则3名员工只能向新公司劳动解除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19 条单独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内,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应为1年半。
作者: 罗恩    时间: 2013-1-25 11:53
同意楼上的意见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3-2-19 16:06
经济补偿金时间的口径肯定是从2010年开始算的,只不过其中的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可以与集团先进行沟通,看是否愿意承担这比补偿金额。如果集团不愿承担,而你们又一定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做好全部补偿金的打算(因为如果仲裁的话,公司的赢面会很小)。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3-2-19 16:18
个人认为:
1、2011年11月,原单位与其几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给予了经济补偿?
2、2012年10月,新公司与其几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是公司要求解除吗?若是的话,是否给予了经济补偿呢?
3、愿单位第二次与其几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劳动者岗位没有变化,则不应再有试用期。
4、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应为6个月。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3-2-19 16:24
重点在于公司人力资源手中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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