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工伤每月津贴最低1570元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日期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
■调整范围
12月前经认定享津贴的工伤职工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1~4级每月最低1570元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最低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支付渠道
由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调整时间
明年2月底前完成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社部门制定,在2013年1月底前报省人社厅审核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实施。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对本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进行测算,由省人社厅发文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省人社厅要求,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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