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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押金风险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罗恩    时间: 2013-1-17 09:12
标题: 押金风险如何处理?
公司要求所有司机入职要交押金,离职后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公司坚持执行,对于这种风险,如何处理?
作者: 锐雇    时间: 2013-1-17 10:37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3 w7 V' z% z" k- d1 d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作者: lark1234    时间: 2013-1-17 11:12
可以通过扣押一部分绩效奖金,或者是其他奖金统一在一年后或者离职后发放,这样也不知道是否违法。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3-1-17 11:25
入职交押金,这个太显眼了。不如约定在工资结构中设定一部分,类似年金,作为风险押金延后发放。
作者: gaojunhui21    时间: 2013-1-17 13:32
收多少押金?为什么不能转换思路把押金用一种激励模式进行替代呢?
作者: 不会卖萌的猫    时间: 2013-1-18 16:0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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