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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lf2362011 时间: 2013-1-29 09:58
标题: 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5 b, I" M4 t; y$ O" Y& D5 ]
一名员工擅自离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已经无法直接送达给该员工本人,按照送达程序,第二步公司就要邮寄送达。按照入职时员工签订的承诺(见附件),公司把《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其本人邮箱当中,并保留了已发送的证据。
请问,该做法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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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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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时有这么一栏: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电子邮箱为邮寄文件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文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接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本人同意,从公司发送之日起视为公司已送达。
作者: linnyzl 时间: 2013-1-29 10:13
本帖最后由 linnyzl 于 2013-1-29 10:15 编辑
+ c# S3 M, `6 z: T, _
l+ S* m( i, L' k电子邮件一直都是在法律上比较薄弱的证据,与其让员工确认邮箱地址,不如让员工确定家庭联系地址,解除合同时使用挂号信方式才最有利。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3-1-29 13:56
送达地址应该是家庭住址,而且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并不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而是通过快递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员工或者家属的手中。其次,如果,送达不成功,可进行公示(单位公示栏、报纸、其他媒体)。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3-1-29 13:56
当然,不管何种送达方式,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乙方劳动争议产生。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3-1-29 14:44
基本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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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8 ]( B+ L, M1 e1、首先制度中明确实行无纸化,电子邮件往来将作为公司工作中、日常中正式书面文件往来的渠道之一,且员工确认。同时,要明确双方往来的邮箱,以及使用者确实本人(需辅证)
# g% p' Q8 n1 W3 h2、需要邮箱提供平台的书面证明,证明该员工是原件,无修改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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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做证据,基本不可能' d8 S! f6 |2 [ u3 Z( {1 q
8 F r' z5 Q0 c9 O7 z4 V& G& h通过EMS快递到他身份证或者合同地址,保留快递单回执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3-1-29 23:32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员工求职时用的,不需要送达。要送达的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吧。
作者: celia-zhao 时间: 2013-1-30 08:50
还是通过快递到他身份证或者合同地址,保留快递单回执吧
作者: lovelpp 时间: 2013-1-30 22:10
以前给员工邮寄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专门用的EMS要求回执,但是经常是邮出去的东西不见回来,回执也没有,那个抓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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