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业限制操作指南(2013版)
齐精智律师
9 R0 g, z& r6 E7 [& ~. ~9 h' f3 o
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往往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选择竞争行业为代价,来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对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给予有效的法律指引。
3 x, ?! ]5 S3 ~一、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企业没有商业秘密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没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不能替代“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通过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来更好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三、劳动者对在工作当中所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
四、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
五、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只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七、企业中不是所有技术和信息都属于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企业没有依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最终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法实施。
9 \2 G9 n8 W5 {" Q一生一会 发表于 2013-3-11 15:27 * b9 n4 ]2 Y: f, G8 u3 a1 w
那招聘专员了解公司的薪酬待遇情况,这算不算商业秘密?企业又应该如何对有用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