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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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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nard33
时间:
2013-3-11 17:15
标题:
关于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这部法律法规出自哪部文件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3-3-11 17:33
出哪个文件规定就忘记了,如果碰到这种事,在公司方来说,通过与劳动者再三沟通后,劳动者仍不签的,想办法将这一年时间磨过去,过了这一年后,自然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就不存在两倍赔偿问题了。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3-3-14 14:06
鱼会飞 发表于 2013-3-1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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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哪个文件规定就忘记了,如果碰到这种事,在公司方来说,通过与劳动者再三沟通后,劳动者仍不签的,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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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个人理解:即使如此操作,但员工仍可以在离职时主张“两倍工资”的要求(因为该一年期的追溯可以是从离职之日起算起的)。
作者:
gzrickylin
时间:
2013-3-14 14:16
应该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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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员工没签劳动合同,要不就二倍工资解决;要不拖够一年直接签固定劳动合同,这样就不用给二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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