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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求解 [打印本页]

作者: woolf0223    时间: 2013-3-12 20:29
标题: 案例求解
某公司精简架构,将某部门进行裁员,其中一名女员工已怀有2个月身孕(二胎,但合法,相关部门已核发了准生证);该员工于2009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至2012年12月止(因当时生产第一个孩子在产假期间内,故公司与其签订了协议至哺乳期结束),现在又怀了第二个孩子了,并将相关书面文件提交给了单位,如果你是此孕妇,你会要求给予多少赔偿?如果你是公司人事经理,你会给予该孕妇多少赔偿?$ o* M) Q4 J0 N' K7 c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谢谢!
作者: zgx6868    时间: 2013-3-13 08:47
孕期应该不能解除合同吧
作者: 吕兆    时间: 2013-3-13 09:08
      该名女职工虽然怀孕第2胎,但计生部门已核发了准生证,说明其怀孕是合法的。$ q& Y, \, j% v: f2 H# o&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女职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以你单位不能解除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若该女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还要看你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你单位规定凡是同时出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和 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按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你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这样,还要求员工都知道你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否则也会引起劳动纠纷)。否则,就要等到哺乳期结束。
# ]9 @% N0 Q8 ^+ C  w4 r    如果与该女员工协商一致,该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该员工提出其他要求,那就有你单位自行决定。我个人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单位可以再适当的给予一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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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wl    时间: 2013-3-13 09:25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3-3-13 11:49
吕兆 发表于 2013-3-13 09:08 : E: r* Z/ y2 u5 b$ z, M3 g9 f0 J( @
该名女职工虽然怀孕第2胎,但计生部门已核发了准生证,说明其怀孕是合法的。0 |4 g2 O, T5 b0 `" Z+ t5 {8 W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 ...

4 o' Q0 v" x% E) A7 V; U在类似“裁员+以违纪解除孕妇劳动关系”的案例在仲裁时,还是会倾向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为主。所以个人以为公司尽量不要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尽可能以高于国家规定的补偿金额(公司能接受的)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若员工提出的补偿金额是公司不能接受的,那只能是继续维系劳动关系到三期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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