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
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
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
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
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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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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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
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 f7 J6 k/ _) ~, e4 g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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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
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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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
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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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
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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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
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