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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打印本页]

作者: 21度    时间: 2005-6-10 09:43
标题: 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我们公司有位员工,入职登记的时候是未婚,可是现在肚子却挺起来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她是不是能享受产假待遇,生育费用怎么算?我是否以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辞退她哪?
作者: 天使之城    时间: 2005-6-15 14:37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辞退的话太没人情味了把?
作者: 虫子大哥    时间: 2005-6-16 14:08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员工不管是否结婚,都应该按照正常的生育和产假来处理.辞退是不可以的.
作者: 21度    时间: 2005-6-16 14:50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我知道按照劳动法,我们是不能辞退她的,但是这种入职提供虚假信息的我们就没办法了吗?
作者: 吃完了饭的人民    时间: 2005-6-17 10:57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未婚”和“生育”又没有什么矛盾,凭什么指责她“提供虚假信息”?
作者: hddzxy    时间: 2005-6-21 12:09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按"情" "理"来办就没错.
作者: 21度    时间: 2005-6-22 11:53
标题: 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针对?
做为一位HR,为什么让员工填入职表?并不是为了对员工有什么的考验,是为了更多的了解他,更好的做好人力资源的整体规划.以HR的角度,你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吗? 与情与理我都不会去处分她,也会按照国家规定让她享受产妇的待遇,我只是希望把这个问题拿出来大家讨论一下,看看是否能有有效的办法来规避此类现象.如果每个人都这样,你怎么办?
作者: 中关村的村姑    时间: 2005-6-27 19:13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以后这样现象也会有,我觉得顺其自然吧!不鼓励也不压制
作者: laughincat    时间: 2005-7-5 13:59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她到底是不是填的虚假信息,如果是已婚,填的未婚,那说明她作假.第二如上面所说的,已婚和生育一定有联系吗.如果认为这样也算做假的话,那不如在入职表上加上"是否怀孕"这个选项
作者: 清雨茶    时间: 2005-7-5 15:06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建议看看人怎么样,如果可留的话正好体现公司的优势。如果想辞退,建议找个其他理由。但需指出的是国家劳动法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生育本身已经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及婚姻法。所以不在劳动法保护之中,当然也不能享受产假等的待遇。如何决定在于本人工作情况及公司的意见。
作者: 伊索    时间: 2005-7-6 15:36
标题: 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我的看法和這位清雨茶朋友一樣!建议先看看人怎么样,如果給公司帶來有益之處的话,其實可以留下來,同時也体现公司了的优势。如果想辞退,找个其他的理由。但需指出的是国家劳动法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生育本身已经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及婚姻法。所以不在劳动法保护之中,当然也不能享受产假等的待遇。如何决定在于本人工作情况及公司的意见。
作者: 一大颗钉子    时间: 2005-7-6 16:28
标题: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这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并未专指是计划内生育? 当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以按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违反什么样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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