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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给付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收藏自己    时间: 2013-4-13 14:37
标题: 关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给付标准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E  k& [, z. ^# G# I' P(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P3 e+ e* z0 ~( y$ f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2 O$ c3 {; ^" a7 h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7 {6 O7 b1 |' P+ 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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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员工本人签订的是基本月薪(比方说3000元/月),但实际上超出的加班时间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给付,请问这样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作者: hremma    时间: 2013-4-14 13:12
如果是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实际上超出的加班时间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给付的话,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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