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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法中的“12”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3-4-15 14:50
标题: 劳动法中的“12”
劳动法中的“12”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市平工资3倍的,08年以后的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3、以下四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4、年休假工资折算中的月工资是指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均工资;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工伤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事故发生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7、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8、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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