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 P& h% s; |2 P! T+ v5 T4 S$ k+ C8 G" ?, U) a; b
2、《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P7 [% z* g( \' i: P0 u
9 b; I- m4 W; @- t( `7 j3、但是在校实习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 [+ p) l3 Q( o$ u* L( U4 N4、为规避此风险,建议企业购买商业保险(雇主无忧险)来补充或规避这个风险,费用也不高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4-18 10:14 % U0 r2 z3 P% r. h" J
1、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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