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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合同跟后面可不可以约定这样一句话?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橙王子    时间: 2013-4-22 11:46
标题: 在合同跟后面可不可以约定这样一句话?
上次问过一个关于工作地点可能会改变的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和所有新入职员工签合同时,可不可以在新合同后面约定事项中写:合同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因机构调整、劳动力优化组合、业务骨干的合理使用等工作需要或当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 C2 |8 |3 z  Q; C 可不可以这样操作?还是在要调整工作岗位、地点时另外签份变更协议好些??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3-4-22 12:51
合同中不管你怎么约定,涉及工作岗位、薪资下调、工作地点变更的,都需要双方确认认可的才有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设计一份类似于调配单的表,在调配时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3-4-22 13:19
这句话,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
作者: 人力资源-展    时间: 2013-4-22 14:27
我觉得没用,因为在劳动合同里必须注明工作的确切地点的
作者: 飘摇在都市    时间: 2013-4-22 14:31
这句话加了没什么意义啊
作者: 小橙王子    时间: 2013-4-22 15:31
那要是因工作需要以后将某职工派往外地工作,要怎么约定一下?
作者: vipdoubley    时间: 2013-4-22 15:39
自愿调配,员工不愿意不能强求,现工作所在地不再设立这个部门的,要对该员工提供公司的其他职位,否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员工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
作者: lcfljb    时间: 2013-4-22 17:35
可以这样操作,但必须注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执行。
作者: 火百合_emily    时间: 2013-4-23 15:10
同意楼上的意见,
作者: hly88521    时间: 2013-5-7 16:18
lcfljb 发表于 2013-4-22 17:35 & i3 J/ T' C4 q
可以这样操作,但必须注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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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否则要经济赔偿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5-8 09:11
可以看一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b  ~$ Z5 M& P' t+ `' t3 M/ U0 l( k
有的话写上去可能会弄巧成拙,此地无银三百两。
作者: 小橙王子    时间: 2013-5-9 15:07
ycdbkun 发表于 2013-5-8 09:11
; Y; r1 B4 p% `6 O+ ^可以看一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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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双方都已经默认变更且超过1个月了(且变更没有违反法律),就不能认为变更无效 是吗?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5-10 08:01
是的,除非员工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很难举证。
作者: *kerry*    时间: 2013-5-17 10:00
没人愿意公司随便调整个人的岗位、职务、工作时间等,这些肯定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有效。
作者: pigangel_002    时间: 2013-5-26 18:18
双方协商才有协,加这样的一句说话,会有失公平,是无效条款
作者: Maggie    时间: 2013-6-3 15:56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写入多几个工作地点(即公司可能需要前往工作的地方),这样灵活性会比写一个会更多一点
作者: lang11    时间: 2013-6-3 22:35
有些事能做不能做。
作者: jihao321jihao    时间: 2013-6-4 13:52
说了跟没说一样,各种调整都要有双方的协商为依据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3-6-4 16:10
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不然实际意义应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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