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者堵塞的。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2.法定的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族政府,按照本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 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国家对职工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5.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职工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7.劳动报酬的种类 企事业单位给予员工的劳动报酬,主要是工资、奖金。具体发放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各类岗位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年终奖金、销售提成工资等。 8.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呢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有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务工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途径,了解打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国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的规定 在工资支付的形式上,用工单位必须用现金支付,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充抵。《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0.解决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办法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解决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可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这既不能解决问题,有违反了城市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是绝对不能采用的。 11.代扣工资的几种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具体情况: (1)依照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现金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税金。 12.做小时工也有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的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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