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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非因工患病 [打印本页]

作者: 李海钦    时间: 2013-5-8 16:46
标题: 员工非因工患病
案例:A员工2012年7月查出脑梗塞后休病假,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入职本企业9年,给了9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员工的身体状况无法回来上班,仍然需要治疗。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问:企业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怎样计算?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3-5-8 17:30
最近怎么这么多企业遇到这个问题,我已经复制好几次这个案例分享啦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案例,可参考回复内容:

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国工负伤医疗期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延长,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医疗期计算方法为: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小张的医疗期
      根据小张的工龄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小张请假的确超过了法定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小张是否属于此规定中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做鉴定。
四、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
     1、医疗期满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能解除。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申请仲裁撤销。
     3、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五、所以是否支付小张的医疗补助费,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知道。

作者: 李海钦    时间: 2013-5-8 17:34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5-8 17:30
最近怎么这么多企业遇到这个问题,我已经复制好几次这个案例分享啦,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 ...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现在补充一个问题:企业也是依法在操作,但是员工就是不回来配合办理手续,工资能停止发放吗?社保、公积金能停止购买吗?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3-5-8 17:37
李海钦 发表于 2013-5-8 17:34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现在补充一个问题:企业也是依法在操作,但是员工就是不回来配合办理手续,工资能停止 ...

不配合办理鉴定还是?
作者: 李海钦    时间: 2013-5-8 17:40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5-8 17:37
不配合办理鉴定还是?

不配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工服、工牌等不上交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3-5-8 17:47
李海钦 发表于 2013-5-8 17:40
不配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工服、工牌等不上交

1、如果是依法办理解除的,那么可以先通过EMS发送催告函,要求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规定时期内不回来办理的,再通过EMS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至于社保,必须要等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才能停保。
3、至于先扣发工资,这个要看你们制度里面对于离职交接的规定,特别是针对不辞而别员工、拒不回来办理交接工作员工工资的约定。如果没有,那么扣发或者延发都会有存在克扣工资的风险。
作者: 李海钦    时间: 2013-5-8 17:51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5-8 17:47
1、如果是依法办理解除的,那么可以先通过EMS发送催告函,要求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规定时期内不回来 ...

学习了,谢谢
作者: 东北虎王    时间: 2013-5-8 17: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为梦放逐    时间: 2013-5-9 08:43
往往最笨的办法就是想着走法律流程,那样不但时间跨度长,而且可能还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我单位也有你这种非因工患病的情况,当时去社保咨询了,社保人员的建议就是私了,其实我觉得这也是上上策,毕竟人是活的,法律是死的,通过安抚员工情绪,一起协商补偿金额,然后签订一个协议,也就是最好的方法,不但员工得到了理解和关怀,也有一次参与协商的权利,通常员工都不会为难企业
作者: 腾格里零零七    时间: 2013-5-9 09:46
我单位有个员工劳动合同5月20日到期,前些天递交一张病假条,根据规定统计医疗期三个月,累计医疗期到期未5月24日,请问,医疗期满给他办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给他什么费用???
作者: 为梦放逐    时间: 2013-5-9 11:09
腾格里零零七 发表于 2013-5-9 09:46
我单位有个员工劳动合同5月20日到期,前些天递交一张病假条,根据规定统计医疗期三个月,累计医疗期到期未5 ...

你这个问题,上面对帖子的第一个回复已经阐述的很清楚。我再简明的说一说,如果是对方是重病或者绝症,走法律流程会涉及到医疗期延长或者医疗期满企业要进行伤残鉴定,赔付医疗补助等。就通常的小病,其实还是比较好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显然该员工并不符合该条列明的解除条件,所以可以定位成违法解除,要赔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作者: zrw_gq    时间: 2013-5-16 11:49
为梦放逐 发表于 2013-5-9 08:43
往往最笨的办法就是想着走法律流程,那样不但时间跨度长,而且可能还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我单位也有你 ...

确实很不错,国家的法律现在制定就是为了社会稳定和谐,宁肯让企业多拿出点,让员工多得到点,现在就是让企业损失点。如果私了,只要对方提出的数字不是很离谱,都是可以私了解决的。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5-18 08:20
沙发的解答很全面了。要弄清楚是生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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