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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3-5-31 11:45
标题: 试用期问题
张三于2011年11月15日进入A公司,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其表现尚好,但在第三月时,张三因家庭原因离职。六个月后,张三同公司联系,双方都有意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何处理试用期呢?
作者: jihao321jihao    时间: 2013-5-31 13:02
同一期劳动合同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内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至于离职了又回来的 可以正常约定试用期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3-5-31 13:43
你说了表现良好,如果还是同一岗位,那还有使用的必要么?
+ T' F7 r. X, V  g9 s' j9 u6 V此外,协商
作者: yixichenjialing    时间: 2013-5-31 17:27
离职手续办妥之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限,可以协商沟通先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3-6-1 09:47
二次入职是不需要的吧?
作者: bboi    时间: 2013-6-3 11:41
离职手续办妥之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作者: mmqq520    时间: 2013-6-3 14:44
看你公司的制度呗,如果没有对离职员工再入职有什么政策的话,就按一个新人一样重新签订合同
作者: 愚公的山    时间: 2013-6-3 14:58
了解学习了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3-6-5 13:51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3-5-31 13:43 1 S1 x0 K" O4 E! C" v
你说了表现良好,如果还是同一岗位,那还有使用的必要么?6 f2 x- N4 n3 }$ X. C0 q4 m3 b
此外,协商

" _1 r' H2 E9 O$ b9 C7 {如不约定试用期,若试用期采用完成一个项目来进行考察,可能恰逢项目前工作表现尚好,但未必能代表他有完成整个项目的能力。如约定试用期,可能与法规规定同一单位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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