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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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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nvansky
时间:
2013-6-29 11:34
标题:
关于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与补偿问题
最近被搞得好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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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司原有的劳动合同,发现有好多问题,现拿出来一个问题 共同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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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半签订的,那么现在有的人都续签了2次以上(从08年以后算),但是其中一批在2011年底合同就到期了,现在终于说服这批人补签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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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现了,在劳动合同盖章前,老板突然间说有些人不想再用,不要我跟他们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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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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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我应该怎么说服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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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2011年这批劳动合同缺失的人,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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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眼睛树
时间:
2013-6-29 12:05
参考心《劳动合同法》规定,把存在的隐患,能造成的风险或者争议,跟你老板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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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到期的,你不是说服续签了嘛?续签就没风险了。。
作者:
无乐不作
时间:
2013-6-29 13:31
我有同样的疑问:如果现在直接干掉2011年那批没有续签的,应该算是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吧?应该是不用给双倍的补偿金的,赔N+1就行了吧?
作者:
大曼联-涛
时间:
2013-6-30 17:58
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至未满一年的前一天这段时间要付双倍工资哈,如果劳动者续签了合同那就没什么了,如果你们要续,劳动者不想续,那么把之前双倍给了就没啥了。但是如果你们不愿续了,除了给双倍工资外,另外就算是补偿金哈。就是你说的N+1,就没有赔偿金的说法了。
作者:
zifeiyu12
时间:
2013-7-3 13:40
遇到这样的老板头真大
作者:
寂寞森林
时间:
2013-7-3 15:50
楼主,我的观点有点不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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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文中也说了,2011年底到期的这些人现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要补签的,根据时间还要给于双倍的工资,如果你们要解约的话,还要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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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说的这个情况特殊。我不知道你说的2011年底是具体几月几号,我就当做是2011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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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入职一年以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默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按说还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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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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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假如你们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一直到今天2013年7月3日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你们不用支付什么双倍工资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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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这是整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你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就应该是从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由于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7月3号,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也就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没有双倍工资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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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2013年1与额日开始起,从法律上已经默认为你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没有书面的而已,剩下的就是补办手续的程序,没有其他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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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风险了,但是你现在补签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要记得到合同期满前再次续订,要是再忘记续订的话,还要从一个新的循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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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正确。请拍砖!
作者:
暮朵
时间:
2013-7-5 17:30
学习的来了,因为我也正好遇到这个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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