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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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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ngqh
时间:
2013-7-7 16:46
标题:
关于竞业限制
2011
年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
,
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去同行或竞争对手就业
.
并在竞业限制中约定:“
公司不支付竞业补偿金视为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
2012
年
9
月初该员工提出离职并于
9
月上旬得到批准
.9
月底办完辞职移交后
,
员工询问人力资源部关于竞业限制的事
,
得到口头答复是已不必履行
.2012
年
11
月起
,
员工至其他行业上班
,
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 _! B1 r; j% E+ t
2013
年
6
月
,
该员工看到司法解释
4
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1.
司法解释4出台
之前
,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双方协商解除
,
司法解释
4
则明确
,
单位可单方解除
,
但需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代通知金
;2.
劳动者在未收到补偿金的第三个月起
,
向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
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
于是该员工向原单位提出
,
并指出
,
没有收到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除协议
,
单位应该履行
.
原单位回复
,
解除通知已在员工的辞职申请中注明
,
员工已签字确认
.
员工不服
,
说是单位随意在离职书上添加
,
单位的行为不道德
.
并且指出,竞业限制中
“
公司不支付竞业补偿金视为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
’
,该协议在
2011
年签订,如此的约定内容不合法。
, \" k- h$ H* t3 [
该事僵持中
.
作为
HR,
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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