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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家新鲜出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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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3-7-10 08:56
标题:
我家新鲜出炉的案例
我家发当月工资,就是说6月18日发的其实是5.26-6.25的工资,但是当时考勤并没有出来,做工资的考勤是依据上一个月的事假病假对应扣除的,这就直接导致谋员工请了一个月的病假(打电话时候是有离职倾向),到现在病假不提供证明,也不回来办离职,昨儿发现工资和保险问题后想联系员工本人,打3电话不接,目前面临的状况是病假那一个月的考勤是晚一个月上来的,当月的工资给员工发了,按照规定满月病假给720(需假条),不提供假条视为事假扣当月全部工资,今儿是本月工资封账日,这个月工资不会给他多发了,但是保险还是得给交了(公司加个人部分)。综合来看我们公司目前给他多交了2个月的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加一个月的工资。
面对这种状况您有何高招?
昨晚一行业人士给我提供了个参考意见,先把他保险停了,理由是他的工资不足缴纳个人保险部分。。。但是目前人还没办离职,病假最长期限是三个月,没理由给人保险停了的,人也说准备给提供假条,但问题是催了两次也仅仅说说而已。。。
作者:
xianrui2010
时间:
2013-7-10 09:16
关注,这方面是一点都不了解...据听说是打电话不接,发邮件,邮信件,然后都没有回复就可以按离职处理,具体时间什么真心不了解!!
作者:
九流闲俗人
时间:
2013-7-10 09:18
发函通知本人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发函不接收的话最好是直接挂号信并保存证据。
逾期三天则公告开除并暂停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作者:
萧然1983
时间:
2013-7-10 09:20
要先把公司的问题处理掉,否则这不是第一个情况~
作者:
HR杂家
时间:
2013-7-1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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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请自来
时间:
2013-7-10 09:55
楼主好活跃啊!这个问题第一次见到,看看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3-7-10 11:01
1、关于病假。没有病假条的不予审批,一律以事假对待,病假条限定一个时间提交,请一个月病假,那是要多大的病,难道公司的人看不出来,判断也能判断出来,好吧。
2、关于事假要不要缴纳保险。按理说需要缴纳,企业可能要加成本,所以公司制度要限定最长的事假需要多长,而且需要部门领导的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你懂得,3天就可以解除合同了,这主动权就在你手里了。
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完善,把所有出现的可能都考虑到,掌握主动权,可以根据员工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作者:
九流闲俗人
时间:
2013-7-10 11:40
没啥好方法啊,只能是挂号信或者报纸公告方式处理,并通知工会或劳动部门报备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3-7-10 13:49
关键要看公司制度对请假方面的规定。
作者:
寂寞森林
时间:
2013-7-10 16:34
你们应该有这方面的规定啊,不管什么假,必须保证公司可以随时联系到你,或者你要定期跟公司汇报个人情况,否则就属于违反公司制度。我觉得你们这样做下去有点风险。
作者:
jayhang
时间:
2013-7-10 21:37
又是一个电话说说的,建议你家要准备一个录音电话了。HR部门必备。
作者:
幻想中的现实人
时间:
2013-7-11 09:57
如果还是这样计算考勤发工资,还是会出现这样的事,还是从根源解决为好,事后不如事前
作者:
农泯儿
时间:
2013-7-11 17:08
看来,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完整性还真是很重要啊
作者:
海边追风
时间:
2013-7-12 10:56
每个地区的情况我还是有区别的吧!
我是烟台的,我们这里就业,必须有上一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才可以与下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公司可以给他继续缴纳,但是如果他在假期结束后就办理辞职,HR部需要告诉他补缴金额及原因,一般的员工都会缴纳的;
当然员工请这么长时间的假期,情况太特殊了,给他点“恐吓”,比如在哪里住院?说要去看看他,O(∩_∩)O哈哈~
作者:
刘刘110110
时间:
2013-7-12 15:22
我们一般入职都要求把养老本交上来,由公司保管,如果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或其他还没交接完的工作就不来上班的,我们会把保险给停了,员工去下一家单位找工作买保险需要提供养老本会自己来找我们,我们再把他欠公司的钱或其他手续都补完才给养老本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3-7-21 10:40
建议:把公司的发薪时间调整一下
作者:
javaedge
时间:
2013-11-7 17:19
建议按公司考勤制度,如果联系不上,请拟公司名义发函邮寄他家,自己把快递单留好,限他什么时候来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几天之内如果没有回公司,根据***规定就通报解除劳动合同,不要写辞退,辞退要给赔偿的
作者:
aeac0509
时间:
2013-11-22 15:08
个人理解这件事情是几个方面:第一,既然18号发25号的工资,那么肯定存在如果员工19号离职,那么19-25号的工资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公司有规定那就遵照执行,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补充完善,或着就是直接忽略,多发白送了。第二,按照要求,工作期间要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工作期间肯定也包括病假期间,因此保险应该继续缴纳,除非合同解除;第三,关于员工是否是恶意行为,需要有足够的证明,不能臆测。前面提到的证明通知传达是必要的;此外,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肯定存在如果员工恶意违反公司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遵照执行即可。第四,如果员工确实是恶意行为,也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劳动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的形式将企业损失追缴回来。当然,以上诸点建议可能都会是事后行为或者是造成或多或少的经济损失,但是相信,比照企业形象和信誉来讲,这点损失是不足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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