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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已过,这种方式辞退员工,仲裁时是否会得到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lanninghr    时间: 2013-7-18 10:43
标题: 试用期已过,这种方式辞退员工,仲裁时是否会得到支持...
某公司招聘的陈列师一职,员工于2013年1月入职,2013年7月试用期结束。根据公司章程,6个月试用期过后,员工自动转正。但公司又跟员工签署了以下协议。请大家分析下,协议是否有效,并依此来辞退员工?7 w& j3 f7 `; g7 O+ X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3-7-18 11:01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会获得仲裁认可,你完全可以采劳动者认可的绩效考核方式来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然后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胜任,给钱了事。或者协商解除,多给点钱,怎么也比仲裁判输赔钱好。
作者: 想要的未来    时间: 2013-7-19 10:06
考核制度一定要让员工认同,最重要的是签字,所以这个应该不会得到帮助,还是赔钱息事算了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3-7-19 11:32
按照上文所述,试用期应为1月3日-7月2日。7月3日开始,不管用人单位的转正决策是否做出,都已经过了试用期。自7月3日开始,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前提是有证据和依据),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培训或调岗,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愿离职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3-7-19 11:41
无效,因为法定上没有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作者: 李海钦    时间: 2013-7-23 11:44
无效,试用期不能延长或多次约定,仲裁不会支持企业以此为依据进行解除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8-6 09:25
无效的。如果一个月到了以后,员工不自愿辞职呢?还不是要按照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调岗或经培训,再解除的路子。贵单位试用期已经够长的了,6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还要什么观察期,不仅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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