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打印本页]

作者: 义贤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3-7-25 10:07
标题: 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本帖最后由 义贤律师事务所 于 2013-7-25 16:34 编辑 # r+ s. @7 {# a& u$ Y7 j

4 W, N8 B( d) P( V9 n# u& W
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 l$ Y& f, [4 t6 O6 n4 H/ Y
无忧劳动法( www.51hrlaw.com ),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专家

* r6 k* h) s/ l误区一: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想什么时候批就什么时候批。
! @5 v' P2 q; s' N/ P6 \6 E
案例
   王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写明欲离职时间为6月底。但公司一直没有审批(公司无相关离职审批制度),王某也没再提出辞职,双方对辞职没有进一步沟通,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2年8月,王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批复了王某的辞职报告,不承认王某是本单位员工。
问题:1.王某的劳动关系能如此解除吗?
      2.辞职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批?

9 a3 l6 Y8 w; j+ a: `+ v& I案例解读:
    首先一定要注意辞职信里是否有离职时间。如果写明离职时间,超过离职时间单位没答复,视为没同意。如果没有写明离职时间和希望公司批复的时间,一般比较合理的批复时间是30天。职工提交辞职后如果单位一直没有和职工沟通,在较长时间之后的某一天批准解除,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一直有沟通,即使沟通时间较长,最后沟通不成再批复的,一般也是有效,在此情况下需要注意保留沟通过程的证据。

; p* ~* c% O% I( k! G# c
7 |0 {* S' ]) j: f误区二:员工提前解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 g. I0 {3 O* S) s
案例:
   小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刘等全体新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小刘工作半年后想辞职,但公司现在以小刘违约为由不批准辞职,并扣留小刘的人事档案。
$ W- x2 P; T# v. q3 [: V; `
问题:
       1.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留置工资、奖金等?
       2.用人单位能否扣留员工档案及不办理退工手续?
7 H+ G% z' Z2 s( t* f
案例解读:
       1.关于留置工资、奖金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员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支付违约金: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和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除此之外不应支付任何违约金,当然也就不能变相留置工资或奖金用作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好工资发放时间,也是可以的。对于一些无法一次性结清的工资,如以回款为条件的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发放时间和方式。
      2.关于扣留档案及不办理退工手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 M1 F4 p: ^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 r. v& o4 w! p0 N! Z' N+ @3 i案例:
       李某今年4月1号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李某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自己的期望差距较大,遂于5月7日向主管提交了辞职报告,希望在本周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公司主管说,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李某5月7日提出辞职,最早应在6月6日离职,考虑到公司短时间内无法招到人,因此,公司不同意李某在一个星期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请求。

% ^7 T" b: X2 P2 D7 b$ O5 _+ u2 ]$ k

8 h5 i/ y9 f% p' ^/ w9 @1 Y知识点:
       员工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员工辞职是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比如,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员工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笼统地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是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5 ^- b8 e# U; `! B% E' @误区四: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V/ B- p1 t7 m) f
案例:
    张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10号之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2年1月份,由于涉及到核算年终奖问题,公司未能在10号之前发放2011年12月份的工资,而是等到15号年终奖核算出来之后才随年终奖一并发放的,工资发放完毕后,张某发现其领到的年终奖远远低于预期,于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
0 p% |" d% b# A( P
! O: w6 ], @" p) @0 ^
知识点: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
    1.如果是非企业原因,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员工主动辞职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e6 Y0 n0 t( W+ Q) r
( k6 U& g+ L5 X  D7 [# E* J2 I7 z  w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m3 F! Y2 b- K& H% }, `3 b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S% y" ]% A( B; x% G: s
误区五:试用期员工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而辞职,可以主张违约金

6 [$ P. K7 S9 i$ L# R& d案例:
    某酒店招聘了一批服务员,为了让服务员们尽快上适用岗位要求,在员工试用试用期员工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而辞职,可以主张违约金期内,酒店专门出资聘请了礼仪方面的专家给大家培训礼仪,并且与员工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有一个刘姓员工,在培训结束尚在试用期内时,便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其离职但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0 d8 c0 A: u- K; l8 C

2 W0 {' W; F* _, X- R知识点:
      1.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区别
       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仅提供职业培训则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了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职业培训一般是指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2.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是合理的。因为违约金并不是针对正常劳动关系的担保,违约金所对应的义务,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原有义务,而是基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个特殊投入的先行义务,从而使劳动者增加了一个相应义务。
       3.试用期内离职有无违约金
       在单位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要给试用期员工提供较高成本的外派培训费用,据此,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试用期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R) `4 Q$ S9 \! p3 ^" j
$ s# k5 Q. O! N/ v( w# ?
1. 登陆无忧劳动法www.51hrlawr.com,获取更多劳动法学习资料!
2. 订阅《义贤HR法务周刊》,专业律师每周与您面对面!(发送邮件至51hrlaw@yixianlawyer.com申请订阅)
3. 加入HR法务沙龙群:301937174,广积人脉,提升专业!
4. 感谢关注无忧劳动法(51HRLAW)公众微信:best-51hrlaw
5. 北京义贤律所为您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 R7 e9 G5 a" u. a

作者: 义贤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3-7-25 10:15
自己先顶
作者: 51HRlaw    时间: 2013-7-25 16:20
很有用,必须顶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3-8-10 22:50
有用处啊,感谢分享!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2 15:13
这个必须的顶,讲解的太细致了
作者: 杨晓莉    时间: 2013-8-12 16:49
讲得很细致,谢谢楼主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